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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深化“四项改造”与加强监事会工作的“三个延伸”

日期:2005-12-06 16:18   作者:杨少平   来源:《中华合作时报·经济新闻》2005年第1836期一版

    实践已经和正在证明,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主任白立忱在2002年1月22日总社三届三次理事会上提出的“四项改造”,不仅是供销合作社改革和创新的有效方式和方法,而且深刻地揭示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中国特色的合作经济事业发展的趋势和规律,因此,几年来,经过系统上下广大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取得了显著成绩,受到了“四代会”全体代表和中央领导同志的充分肯定和一致赞成。
    在“四代会”上,白立忱同志还提出了今后五年要重点抓好的五项工作任务,同时,监事会工作报告也提出了今后五年一是要向生产经营活动的广度和深度延伸;二是向社有企业改制延伸;三是向联合社转变职能延伸的工作要求。
    这既是新阶段监事会工作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创新监督方式的重大举措,也是“四项改造”对监事会工作的内在必然要求,是“四项改造”在监事会工作系统的具体化。监督工作的“三个延伸”是以“四项改造”为前提并在“四项改造”的实践中实现的,延伸的结果是在“四项改造”中体现合作社价值和原则的独特优势和作用,是在更好地配合理事会的中心工作中发挥监事会职能作用的具体体现。
    当前,各地在深入贯彻落实“四代会”精神、广泛推行监事会“三个延伸”的实际工作中,要处理好“四项改造”与监事会工作“三个延伸”的辩证统一关系。一方面要克服“四项改造”与监事会工作无关的思想,要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四项改造”的工作实践中去,在“四项改造”中研究“三个延伸”的规律和特点,在“三个延伸”中体现“四项改造”的精神实质和规律性要求,将“三个延伸”融入其中,形成一种供销合作经济事业整体发展的推动力,形成监事会配合中心工作的监督工作的合力;另一方面,各地供销社监事会要按照“四项改造”的基本要求制订“三个延伸”的工作规划,应从“四项改造”的实际进度和发展情况出发,有所侧重地进行“三个延伸”,在日常工作中紧密配合“四项改造”,相随相进,而不是脱节,不能出现理事会在此项进行“改造”,监事会工作在彼处“延伸”,各敲各的锣,各唱各的调,其结果是“改造”不力,“延伸”无望。只有相随相进“四项改造”的监事工作的有关“延伸”,才是真正贯彻落实“四代会”精神,有益于供销社改革与发展大业的“延伸”。
    正确认识和深化“四项改造”与监事会工作“三个延伸”的辩证统一关系,不仅是一个思想认识问题,而且是一个工作实践问题。要从实际、实效出发真抓实干。
    在深入进行以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改造基层社的实践中,监事会工作不能仅停留或局限在对基层社本身的监督上,应随着当地基层社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实际情况延伸监督业务。基层社引领农民创办专业合作社,监事工作就应延伸到新创办的专业合作社的有关业务中;基层社探索股份合作制或以其它合作经济形式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监事会工作就应适应这种体制和机制创新的要求,将监督业务延伸其中,作为基层社改造和深化改革的一个方面工作抓紧抓好。在以实现产权多元化深入改造社有企业中,监事会工作要在社企改制尤其是今天全系统进入联合发展的新阶段研究“延伸”的新特点,将监督工作“延伸”到产权多元化的量化、股权比例、股金到位的真实性、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新的联合体中的执行情况等。在深入进行以社企分开和开放办社改造联合社的实践中,监事会工作要随之延伸到联合社的体制、机制创新目标和办社方向,社企分开后联合社作为出资人权利和义务的履行以及社员利益的根本保障,开放办社后对联合社民主监督管理的原则和方法等方面。事实上,在深入推进经营网络改造上,监事会工作也要随之延伸。监事会工作的延伸,实质上是在合作制的制度框架下,在合作经济事业发展的各种领域,贯彻和体现合作制的价值和原则、体现合作社监督精神的一种工作延伸。
    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四项改造”发展不平衡,监事会工作的“三个延伸”也要从实际情况出发逐步推进,允许有一个认识过程,既要积极,又要稳妥,不走过场,重在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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