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超市文化建设事业费筹划连锁超市因网点多、面对最终消费者,因而成为室内广告公司争夺的合作对象。合作一般采用广告收入分成的方式来操作:零售企业提供场地、设备,负责支付上网费、电费等;广告公司则负责销售、制作和发布广告。签约时如何进行税收筹划来尽可能降低综合税负率?我们来看以下这个案例:
一、案例
某室内传媒公司与某零售连锁企业签订的合作合同有关条款如下:
1、甲方(零售企业)提供电视设备和安装场所,支付所发生电费、上网费,以及设备的修理维护费。
2、乙方(广告公司)负责收取广告订单、制作和发布广告。甲方可以向乙方介绍广告客户。
3、对在甲方店内发布的广告,乙方按广告销售收入(扣除8%营业税和文化费后)的40%计算向甲方支付佣金分成;对甲方为乙方介绍的广告,乙方另按合同收入金额支付20%的介绍佣金。
二、税务师分析
按该合同的规定,零售企业对本企业店内的广告收入分得的40%性质仍属于“广告收入”,应向地税局交纳3%的文化建设事业费。对本企业向广告公司介绍客户所得的20%提成,性质属于“广告代理佣金”,也应交纳3%的文化建设事业费。同时,收取这些收入,应当向广告公司开具“广告业专用发票”,而要向地税局申领该种发票需要增加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并要办理经营许可证,否则只能一次次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如果该零售企业不按税务规定开票和纳税,则纳税检查发现时就要承担违法责任。
该项业务合作双方不仅要重复缴纳文化建设事业费,而且在现行的发票管理制度和广告行政许可制度下,零售企业的操作成本相当高。
三、筹划方案
该合同条款应当修订为:
3、对在甲方店内发布的广告,乙方按广告销售收入的40%(扣除8%营业税和文化费后)计算向甲方支付场地使用费(含设备折旧);对甲方为乙方联系的广告,乙方另按合同收入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信息咨询费。
零售企业因提供设备和场地,而收取租金,是完全合理的。租金收入依法不属于文化建设事业费的征税对象。零售企业运用广阔的供应商信息渠道,为广告公司联系客户,收取“信息咨询费”,性质合法;且因零售企业没有广告代理的经营权限,一般也不会引致地税机关的质疑。
四、节税效果
经过筹划,不仅免除了再次交纳3%的文化建设事业费,而且免除了开具“广告业专用发票”的麻烦。租金收入只需开具“租赁专用发票”或者“其他服务收入发票”,信息咨询费则开具“其他服务收入发票”。而这两种发票均可以从地税局领取,无需特殊许可。这样,每年每100万元收入分成可节省文化费支出3万元,且还可节省不必要的税务办公费用。
(作者系华润万家有限公司高级税务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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