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由公安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关等有关部门联合制定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该条例对于进一步依法严格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保障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用于制造毒品,从源头上减少毒品生产,降低毒品危害,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条例》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易制毒化学品分三类管理
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如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等;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如三氯甲烷、高锰酸钾、硫酸、盐酸等。《条例》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还规定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但是,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除外。
诸如硫酸、盐酸、高锰酸钾、醋酸酐等过去我们认为是普通化工产品的产品,现在被列入易制毒化学品范围,这些产品的生产、流通将在保证其不变成危害社会的毒品的条件下进行。
“一类”:条件严格
《条例》对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销售、购买,都作出了严格的限制,只有具备相应资质并取得合法许可的企业或组织才能从事。
生产经营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除要求是正规的化工产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生产企业、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外,还要求申请生产这类化学品的企业有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安全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此外还应当在仓储场所等重点区域设置电视监控设施以及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装置。申请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也有类似的严格规定,即使是生产厂家在厂外设立的销售网点经销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也被要求取得经营许可。
具备上列条件的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才可进行生产。其中,申请生产、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生产、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购买
在严格限定生产和经营的同时,《条例》对申请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也作出了比较严格的规定。购买这类化学品的企业需要向省级药监或公安部门(药品类的向药监部门申请,非药品类的向公安部门申请)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经审批取得购买许可证,凭此才能购买。不过,持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买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时,无须申请购买许可证。
运输
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需要由运出地的地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取得一次有效的运输许可证,才可从事运输业务。
运输供教学、科研使用的100克以下的麻黄素样品和供医疗机构制剂配方使用的小包装麻黄素以及医疗机构或者麻醉药品经营企业购买麻黄素片剂6万片以下、注射剂l.5万支以下,货主或者承运人持有依法取得的购买许可证明或者麻醉药品调拨单的,无须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二三类”:适当控制
《条例》对第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销售、购买等活动的规定,相对要宽松一些。
生产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需要在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
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要需要在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但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则只需所在地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购买
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也只需要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备案。《条例》规定个人不得购买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则无须备案。
运输
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由运出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取得运输许可证后才可进行。该类许可证是3个月有效,若6个月内运输安全状况良好,则可以获得12个月有效的运输许可证。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只要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备案即可。
罚:最高罚货值的20倍
违反《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
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李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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