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最重要的职责之一。《中华合作时报》创刊十年来,在关注着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的同时,又无时无刻不在为供销合作社创造一个公平、宽松的发展环境而不懈地努力着。记者们早已把为振兴供销合作事业鼓与呼、为维护供销社的合法权益奔与走当作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中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地区差异,以及各地对党和国家政策的不同理解,往往在政策的执行上会出现一些偏差,发生一些不愉快的事情。这些事情或事件在一定程度上伤害了供销社人的感情,有些甚至侵害了供销合作社的经济利益,妨碍了供销合作社的发展。而供销合作社作为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与“三农”鱼水相依、荣辱与共存在了几十个年头,供销社的经济利益如果受到侵害,实际上农民的利益也就受到了间接的侵害。每逢此时,《中华合作时报》总是不忘自己作为一个守望者的职责,挺身而出,通过详实的采访和调查发出自己正义的声音,依据国家法律和相关政策,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供销合作社的利益、为农民的利益据理力争。
因为有了记者们的这份勇气与责任感,我们才赢得了更多读者的信任与期盼。前行在改革的大潮中,我们深知未来的远航中还会遇到险滩恶浪,但我们愿作高高桅杆上的“守望者”,不断提高自身的政策理论水平,依据法律,尊重事实,继续利用新闻舆论的手段,对一切侵害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的人和事进行社会监督,为供销合作社创造一个宽松发展的社会、经济氛围而出力。
旧 闻 回 放
轰动一时的“白土事件”
□ 本报记者 马 章
1996年5月27日,报社收到一份来自河南省洛阳市供销社的传真,反映栾川县白土乡供销社2192平方米的经营设施,由于当地政府要进行道路改造,面临被无偿拆除的危险。白土乡供销社的领导和职工在与有关部门协调无果的情况下,向报社发出了求援的信号。
报社在接到传真之后,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马上上报总社。根据总社领导的批复,报社立即组织人力赶赴河南省栾川县白土乡全面了解事实真相,并依据国家有关保护供销社的土地、房产和经营设施完整稳定的相关文件精神,对侵害供销社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曝光。
经过记者对情况的了解,事件的真相逐渐浮出水面:1996年4月,栾川县委和政府要进行公路建设,而新建设的公路在白土乡境内要经过供销社的一些经营和服务设施,涉及面积有2192平方米。4月29日,白土乡党委和政府发出通知,要求供销社在5月8日之前自行拆除影响公路建设的房产和经营设施,对于所拆除的设施补偿问题,白土乡党委和政府在通知中是这样规定的:“拆迁补偿只补民房,公房(包括供销社的经营设施)一律不予补偿,逾期不拆者,按无主房屋处理”。白土乡供销社在接到通知以后,多次找到白土乡党委和政府进行协调,并说明供销社是由农民自己集资建设起来的,其经营设施的性质也应该是农民大家的,即使公路建设需要拆除,也要首先征得农民社员的同意,并给以合理的经济补偿。由于当地党委和政府对供销社的性质不很了解,所以在拆除和补偿的问题上将供销社与国营企业同等对待。
事件的发展在继续,而事态的严重程度也在扩大。5月9日上午,白土乡党委和政府在未与供销社达成任何协议和没有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就将白土乡供销社办公院和仓库院的大门强行推倒。5月12日又将供销社的两间正常营业的门市房屋拆除,同时还拆掉了供销社25间营业房的门窗,致使供销社在这些经营设施中的商品遭到哄抢,经济损失达到100万元。由于供销社的经营设施被强行拆除,供销社经营的商品遭到哄抢,造成白土乡供销社32名职工失掉了工作岗位,另外还造成17名供销社职工无处栖身。
本报记者在白土乡调查了解到事件的真相以后,以“白土事件”采访纪行的形式,连续写出了《传真:基层社告急》、《供销社“姓什名谁”》、《并非是两难选择》和《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四篇报道,依据法律和相关政策有理有利有节地进行了公正的分析。
报道指出,供销社是农民以集资入股的形式建立起来的,它的性质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其经营活动也是在为广大的农民社员服务。供销社的经营设施包括营业门市房产是社员集体的财产,如果需要变动或拆除需要经过社员代表大会,即农民社员同意之后,才能变动或拆除。既然供销社的设施是农民社员的集体财产,那么政府如果需要占用,即使是公路建设也要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特别是199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中也明确规定:“对于无偿平调、处置供销社及所属企业的财产的行为要坚决地纠正。”另外,《民法通则》第74条中也规定:“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而白土乡党委和政府做出的“……公房(包括供销社的经营设施)一律不予补偿,逾期不拆者,按无主房屋处理”的决定是有悖于国家法律规定的错误决定。
“白土事件”的报道在《中华合作时报》上发表以后,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反响。这是因为,“白土事件”虽然发生在栾川县,但是“白土事件”的普遍意义并不仅仅局限在白土乡一个地方,这种拆除供销社经营设施和侵害供销社合法权益的事件,当时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因此才会有轰动一时的效应。
十 年 足 迹
“会宁风波”
从1998年8月13日起,本报在1版显著位置上,就甘肃省会宁县当地政府和农业银行将供销社抵押给银行的资产返租给供销社,而导致供销社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会宁风波”,连续发表了5篇报道。“会宁风波”的报道,使供销社加强了对银行贷款政策性和经营性的认定,同时也加强了供销社资产的管理与保护。1999年,国务院发出了《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在这个文件中,提出了解决因为政策的改变给供销社造成的政策性亏损问题,为供销社深化改革和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
“野三关事件”
2000年6月,由于对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少数民族地区的供销社可以免征商品经营增值税等政策理解不全面,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当地税务机关与供销社下属企业大坪加油站产生争议,供销社的3名职工以“暴力抗税”的名义被抓。本报在得知这一情况后派记者前往野三关镇现场进行调查采访,并在2001年2月6日1版发表了《是暴力抗税?还是政策争议?》的文章,围绕大坪加油站该不该交税,以及如何理解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供销社所采取的优惠政策,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在对供销社的遭遇表示同情的同时,也对供销社如何依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了探讨。
2001年10月,经过法院判决,野三关供销社的三名职工“暴力抗税”的事实不成立,本报再次派记者到野三关详细了解供销社是如何利用法律武器讨回公道的。记者随后写出《讨回来的公道》一文,对“野三关事件”的发生、发展和结果进行了全面的剖析。
供销社违法经营了吗?
2001年9月18日,本报报道了广东省新江供销社为进行正常的种子经营,与当地农业主管部门所进行的“抗争”。新江供销社是广东省韶关市的一个基层供销社,为了提高当地农作物的产量,供销社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建起了科技示范田。由于示范田需要大量的优良种子,而农业部门提供的却是落后而且高价的种子,供销社只好自己采购种子向农民发放。但农业部门却以供销社没有种子经营资格为由,对此进行查处。
本报除了进行客观报道之外还配发了评论,说明供销社作为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扶持农民助农增收是得人心的;供销社根据国家《种子法》的规定,申办经营许可证也是正当合理的;农业部门为了自身利益垄断经营,损害的是农民的经济利益。这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行为,不利于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农业发展大局。
旧 闻 新 读
理解支持与发展同行
□ 本报记者 马 章 于璐娜
今日“白土”
“白土事件”已经过去9个年头了,白土乡供销社在经历过那次事件以后,现在的情况又如何呢?记者近日拨通了白土乡供销社现任主任王文财的电话。王主任说,当初“白土事件”发生时的白土乡党委和政府领导以及供销社的主任已经换了两任。虽然白土乡供销社与其它地方的供销社相比还比较落后,但近年来经过体制改革,现在经营有设施、做生意有市场,供销社在当地农民心中一直是有一定地位的。
记者从栾川县现任供销社主任赵海军那里了解到,现在的栾川县政府对供销社的工作非常重视和支持。虽然栾川县每年仅有几千万元的财政收入,但仍拿出800万元资金用于兑付过去供销社的社员股金,替供销社解决了很多历史遗留问题。最近,县政府还要讨论把栾川县供销社人员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的问题。栾川县农业银行得知供销社新组建了“栾川县弘供中药材专业合作社”后,同意贷款40万元支持专业社发展黄姜生产。
实力伴改革相生
体制改革是供销社重塑形象、增强实力的有力保证。
上世纪90年代,供销社资产频频遭到侵犯也与社有资产管理体制不完善有一定关系。近几年,根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制定的《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各级供销社以保值增值为目标,逐步建立起完善的社有资产管理体制,并结合实际制定出系列规章制度,切实加强了社有资产管理。
现在,很多县级供销社成立了资产管理公司或专门机构负责社有资产的管理,制定了完善的出资人制度,按照股权多少向控参股企业派出社有股权代表,担任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或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确保出资人到位;一些基层供销社也进行了体制创新,采取资产变现出售、门店经营权招标、股份合作制运作、盘活闲置资产、破产重组等多种形式来清理债权、债务,落实农民社员股权,从而明确了以农民为主体的产权地位,增强了组织活力和为农服务功能。
在经营机制和经营方式上,供销社也不断创新。以现代流通方式改造供销社经营网络,大力发展消费品连锁经营和总经销、总代理等新型经营形式和业态,成为供销社近些年开拓农村市场、实现供销社二次创业的战略举措。
现代产权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使企业产权清晰、权责明确,充分调动了企业积极性,同时也保证了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现代经营机制和经营方式的推进,加快了省、市、县供销社经营服务网络的重组与整合。因此,农民对供销社的利用度、依靠度增强了,供销社在农民心目中的信任度、美誉度提高了,这都使供销社维护自身权益有了更强的信心和实力。
权利随发展而得
与栾川县供销社和白土乡供销社一样,如今越来越多的供销社通过改革发展换来了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与此同时,供销社在农业产业化、农副产品流通领域中的作用也重新得到了认可。与十年前很多供销社忙着打官司相比,现在大多数供销社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将主要精力放在了下乡调研、办合作社、办超市等实事上。
有“为”就有“位”。供销合作社已逐渐成为各级政府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及实现助农增收的主要抓手。各级政府纷纷发文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截至目前,全国有18个省(区、市)党委、政府发文授予供销合作社组织指导农村合作经济发展的职能,它们分别是河北、内蒙、 吉林、黑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重庆、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和新疆兵团。此外,还有近40个地(市)和近100个县供销合作社被同级党委、政府赋予该项职能。吉林、黑龙江、河南、宁夏等4省(区)和60多个地(市)、370多个县的党委、政府依托供销合作社成立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协会)。吉林、黑龙江、山西、宁夏等省(区)供销合作社成立了农民经纪人协会。
有“权”就有“利”。为支持供销社改革和发展,将主要精力放在发展各类合作经济组织、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助农增收上,各地政府纷纷发文解决县级供销合作社人员经费进财政的问题。据调查,全国有15个省(区、市)政府发文支持县级供销合作社进财政,有占全国县级供销合作社总数60%的近1400个县社进入财政预算,黑龙江、湖北、湖南、重庆、云南、贵州等省(市)基本全部解决县级供销合作社人员经费进财政问题。
机遇与未来同在
随着我国支持“三农”发展的各项政策不断落实,今后,供销社将面临更多的发展机遇。
2005年5月,河南省委、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供销合作社体制创新的意见》,推出8条支持供销社改革的政策措施,其中包括“供销合作社改制企业占用的原划拨土地,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经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 各级政府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各级供销合作社企业欠缴的社会养老保险统筹金免交滞纳金,本金限一年内补缴;特别困难的,经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可再延长一年补缴”等。
2005年上半年,根据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的总体部署,各地纷纷出台了相应的优惠和扶持政策,这为在农村流通领域占有一席之地的供销社的发展带来了机遇。浙江省嘉兴市推出的扶持政策包括“连锁企业每向农村延伸一个连锁网点,根据经营规模给予5000元至3万元奖励”、“连锁企业当年在市本级范围内新开10家及以上直营连锁超市、便利店,按新增投资设施所涉及的银行贷款额度给予2%的贴息,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等含金量很高的措施。
与十年前相比,供销社面临的发展环境更宽松、更有利,必将在理解与支持中走得更快、走得更好。
连 线 作 者
报道“白土事件”的本报记者王璐(署名:路夫)谈采访心得
舆论监督的使命给我力量
“白土事件”发生以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领导非常重视,时任总社理事会主任的陈俊生和分管基层社工作的副主任穆励,都就此事件做了批示,要求彻底调查事件真相并予以曝光。于是,我们联合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闻纵横》栏目和《法制日报》的记者星夜兼程地赶赴事件发生地河南省栾川县白土乡。
当时从洛阳市到白土乡有100多公里的路,由于全是山路,非常难走,我们用了5个多小时才赶到。到达目的地后,我们先向供销社详细地了解了事件的发生和进展情况,然后走访了当地农民群众,并和白土乡党政领导进行了座谈。通过深入的调查采访,我们掌握了大量一手资料,为客观全面地报道“白土事件”打下了基础。
随后我们又与栾川县委、县政府就此事进行了座谈,并向当地领导说明了供销社的性质和总社领导对“白土事件”的重视。当时栾川县的领导表示,栾川县是个贫困县,拿出有限的资金搞建设已属不易,而且在进行城镇公路建设过程中不仅拆除了供销社的房子,还拆了其他单位的房子,也没有给以予经济补偿,为什么供销社就这样的“抵制”呢?我们反复向他们说明了供销社的性质,并做了很多说服工作。最后,栾川县的领导表示会认真研究考虑供销社的合理要求。
采访完栾川县,我们又来到洛阳市,与洛阳市分管供销社工作的副市长进行了交流,后来还到郑州采访了当时分管河南省农业工作的副省长。虽然事件的主体只是一个小小的基层社,但为了维护供销社系统的整体权益,我们尽力将采访的触角伸向了省、市、县三个层面,从而引起了各级领导的充分重视,这为事件的解决提供了很大的帮助。
这次报道是《中华合作时报》成立以来的第一篇“维权”报道,由于是突发事件又是批评性报道,所以报社对记者的采访和写作要求很高,一方面要对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以及供销社的性质非常了解,另一方面又要对事件的过程进行深入调查,保证报道的全面和客观。因此,我们此次采访中涉及到的当事人和各级领导大约有七八十人之多,由于采访详细透彻,我们掌握了大量的情况和一手材料,保证了报道的全面、客观、公正。
“白土事件”的发生恰巧是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刚刚恢复成立的时候,当时全国各地普遍存在着对供销社性质认识不清、对供销社财产侵占挪用的现象,而“白土事件”的及时报道,在某种程度上维护了供销社系统的合法权益,对社会也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白土事件”报道以后,我们收到来自全国各地的读者来信,有些读者拿着刊登有“白土事件”的《中华合作时报》去向当地有关部门反映类似的问题,得到了妥善的解决,充分体现了舆论监督的力量。
“白土事件”有了下文本报就
“白土事件”发表系列报道以后,在供销社系统内引起强烈反响。各地供销社干部职工纷纷给编辑部打电话或写信,表明他们对事件的态度。山东省淄博市供销社干部武成柏在来信中呼吁说:“停止无偿强行拆迁供销社营业设施这种侵权行为是时候了。”
“白土事件”引起关注后,当时的河南省省长马忠臣、副省长张以祥亲自过问了此事。接到有关领导的批示后,当时的洛阳市委书记李柏栓、市长刘典立当即责成栾川县委、县政府调查情况妥善处理。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政府专门派出调查组,对白土供销社因乡政府扩街修路而遭强行拆迁、社有资产和设施受到严重损失的情况着手进行了调查,并三次召开专题会议,对“白土事件”的处理进行研究,并努力澄清一些干部在看待供销社性质上存在的模糊认识。
此后,栾川县委、县政府当时的新任县长任建华在任职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两次前往白土乡现场了解情况。在此基础上,栾川县政府于6月18日对解决“白土事件”提出了六项处理意见:一、县政府坚决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文件和河南省委、省政府豫发[1995]14号文件以及洛阳市委、市政府洛发[1995]30号文件精神,切实把深化供销社改革作为一项重要的紧迫任务抓紧抓好;二、对供销社的合法权益给予保护。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供销社的领导,有关部门要对供销社的改革给予支持,为深化供销社改革创造良好环境;三、深刻认识供销社的民办性质。今后在处理涉及供销社问题时,一定要把握供销社是农民群众的合作经济组织这一特性,保护供销社的财产和权益,维护农民的利益,保持社会稳定;四、根据中央和省、市、县有关文件规定,对拆除白土供销社的营业用房予以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按照公路建设的有关规定确定;五、为了保证白土供销社营业设施的更新改造,县里决定将白土乡原定的28米街道规划调整为19米;六、在白土供销社新的营业设施建成前,富余职工可沿街摆设摊点,并免收临时摊位费。与此同时,栾川县政府将上述处理意见报告给了洛阳市政府。报告中称:要在处理“白土事件”的过程中吸取教训,以此为戒,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6月28日,洛阳市政府也将处理意见上报河南省政府。7月22日,时任洛阳市副市长的张松涛在有关人员会议上再次强调:要大力宣传供销社是农民集资入股兴办的合作经济组织,供销社姓“农“而非姓“公”,要坚决杜绝由于认识不清而侵犯供销社合法权益的事件发生。
(摘自1996年7月10日、8月9日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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