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6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启动对进口冷冻草莓的保障措施调查。欧盟委员会是在收到波兰官方提出的对进口冷冻草莓(经蒸煮后无论是否加糖或其他甜味剂的冷冻草莓)启动保障措施调查的申请后作出该决定的。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08111011、08111019、08111090。
中国草莓冲击波
欧盟对冷冻草莓的喜爱一直保持不减,而中国则因此成为欧盟草莓市场最大的赢家。2003年时,中国对欧盟的销售量猛增4倍以上,由2002年的8640吨猛增到2003年的35320吨,在欧盟冷冻草莓进口总量中的份额从5%一下跃为14%。中国冷冻草莓出口跨越式的增长,使中国成为仅次于波兰之后的第二个最大的草莓供货国。
国外媒体称,即使他们享有较少的运费开支和14%的进口关税的优势,也无法抵抗大量的中国产品占据欧洲市场。波兰认为,进口冷冻草莓已经对欧盟同类或相似竞争产品的价格和市场份额造成了负面影响,严重损害了欧盟生产商的利益。波兰的个别地区甚至还为此爆发了抗议活动。
在这种情况下,欧盟委员会认为,他们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启动保障措施调查的必要性。
欧盟展开调查
商务部发布信息说,为了获取调查所需信息,欧盟委员会将向本案的利害关系方发放调查问卷。利害关系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尽快与欧盟委员会取得联系。收到调查问卷的利害关系方应当在欧盟官方公报公布立案信息后10日内提出申请;要提交调查问卷和其他信息的利害关系方,除非有其他特殊情况,应当在欧盟官方公报公布立案信息后21日内提交;所有利害关系方也可以在欧盟官方公报公布立案信息后21日内申请参加听证会。
根据程序,本案将在立案后9个月内作出裁决。在特殊情况下,案件调查最多可延长2个月。如果时间被延长,欧盟委员会将在官方公报上发布公告并简述理由。
中济律师事务所的李文玺律师提醒说,与案件有关的所有信息都应当被提交至欧盟委员会。如果在规定时间内信息没有被提供或是严重妨碍了调查的进行,欧盟委员会对案件的裁决无论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都只依据可获得的信息作出。所以,涉案的中国企业应积极应对,以免遭受不公平的裁决。
积极应对是上策
保障措施调查是近年来我国在国际贸易中越来越多遇到的一种贸易保护手段,尤其是入世之初,针对中国的特别保障措施调查更是频繁。“特保”是其他WTO成员为了防止中国产品入世后在较低关税水平下冲击其国内产业而设置的一项制度,与一般的保障措施相比,带有更多的歧视性。2002年6月,位居世界橘子罐头出口量第二的西班牙,以我国橘子罐头出口价格过低、对其橘子产业构成严重威胁、橘农面临失业为由,向欧盟委员会提请对我国出口柑橘罐头企业实行特别保障措施。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的多位律师都曾参与过这起案件,他们介绍说,面对“特保”阴影,以民营企业为主的浙江省橘子罐头生产企业并未溃不成军,而是联合浙江柑橘加工企业,在浙江黄岩罐头集团董事长吴晓冬的召集下,组成行业代表团,远赴西班牙、荷兰、德国及欧盟交涉。在陈述会上,面对众多西班牙罐头企业的责难,我国罐头企业代表据理力争:中国橘子罐头出口近40个国家和地区,都属于正常贸易,并没有采取任何特殊贸易手段,也从未针对某一国橘子产业。中国橘子罐头对欧盟出口增加,是因为产品适合欧洲消费者,而西班牙橘子罐头产业不景气,则是其产业结构不合理、劳动力成本增加所导致的结果。有理有据的陈述,博得了欧盟贸易官员赞同。这一案件在中国企业的努力下,转为了一般保障措施,关税和配额限制时间由“特保”的10年减少到4年,并且在配额量上也争取了更大的空间。
据李文玺律师介绍,1994年确立的《保障措施协定》规定:当进口产品对国内生产的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造成严重损害(serious injury)或严重损害的威胁时,该成员方可对该产品采取保障措施。企业可以抓住“进口产品”与“严重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为自己争辩,避免进口国对我国出口产品保障措施的适用。
而且,与反倾销、反补贴等不同,保障措施调查涉及来自所有国家的进口产品,而反倾销、反补贴案件则是针对来自具体国家的特定产品,因此,在保障措施调查中,企业如果证据充分、宣传恰当,还可以为自己争取到更多的配额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