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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放松而不放纵

日期:2005-07-15 11:38   作者:张顺和   来源:《中华合作时报·合作金融》2005年第26期H4版

    一扇门正在慢慢开启。
    近期,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在多种场合表示,一种完全可以由民间资本全额出资的“只贷不存”的金融机构,年内将在陕西、山西、四川、贵州等省的农村进行试点。
    借贷市场需要民间资本,这是一个显而易见的现实,也是民间金融获取“合法渠道”的重要依据所在。事实上,在吴晓灵的表示中,允许民间成立贷款组织的背后,是一直议而未决的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
    为民间金融开放“合法渠道”并非突如其来,而是有着一条清晰的脉络。
    今年年初,吴晓灵就有过表示:“出于对产权的尊重,国家应给资金拥有者以运用资金的自由。国家应在强化信息披露、严厉打击信息造假的同时放松直接融资的管制,让筹资人、投资人自主决策。”她当时甚至提到具体的制度设想,民间借贷额度可以设立一类金融组织,大的叫投资公司,小的叫贷款公司。5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04年中国区金融运行报告》,根据其对若干地区民间融资活动的调查,表达了对民间融资的看法:“具有一定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减轻了中小民营企业对银行的信贷压力,转移和分散了银行的信贷风险。”并据此建议监管当局加强对民间融资行为的规范和引导,趋利避害,促进其健康发展。
    然而,放行容易管束难。民间金融长期处于争议之中,就在于它极易沾上“地下钱庄”、“洗钱”等污名,从而影响了声誉。因此,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让民间金融按正常的轨道走下去也就成了当务之急。
    “只存不贷”成为行将出世的民间金融机构预先打上的印记。对于民间金融小额存贷机构“只存不贷”,吴晓灵的解释是“出于防范风险、控制风险的考虑”。她认为,吸收公众存款容易造成非法集资,会严重扰乱金融市场。她同时指出,要严格限定资金来源并加以监督,绝不允许吸收存款的行为。而北师大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钟伟认为,非法集资的内涵需要在制度上进一步明确,不是所有民间融资都是非法的;其次,民间金融机构的管理水平急需提高;第三,必须重视如何更好保护倒闭的民间金融机构以及普通投资者的利益。
    另一个关键的问题是监管如何“拿捏”?毕竟,在长时间的生长发育演变之后,民间金融肌理复杂,已形成自己一种独特的存在图景,如果不理清其间的纹理脉络,就有可能造成“好心办坏事”。
    今年3月份,中国人民银行发文到基层人民银行,要求对民间借贷实施全国范围内的摸底检查。其主要目的有三:一是对在体外运行的资金进行一个比较准确的调查和掌握,以便今后作宏观决策;二是为防止地下钱庄的滋生泛滥,扰乱金融秩序;三是要对正当的民间金融的融资行为加强监管,正确引导,以适应市场化的要求,这也要求各地基层金融监管部门要做到心中有数。此外,扎实的调查摸底也有利于决策层对有关民间融资方面规定得比较笼统的地方提供修改的依据。
    对于民间金融的监管,一种观点是,金融监管当局介入试点,有必要充分尊重民间金融自身的灵活性和规律性。监管绝不仅是金融监管层的事,事实上,对于民间金融,最可行的监管方式是司法监管,即解决纠纷的过程,进行外部监管。法院以更务实的态度对民间金融纠纷进行理性监管,并积累若干案例,外界借此可逐渐了解民间金融的规则与制度。只有这样,才谈得上更为内部化的监管。
    实践出真知。民间金融要在正途上走稳走好,对于管理层和践行者而言,都还需要继续不停地摸索、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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