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网站地图 网站搜索    
  首页中华合作时报安全时讯A4版/特别关注 → 阅读新闻

修车将有“保质期”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8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05-07-29 14:45   作者:本报综合   来源:《中华合作时报·安全时讯》2005年第28期A4/生活

    有了车是件幸福的事,人有生老病死,车也有生老病死,车病了修车却是件让人头痛的事。到4S店或指定的维修店维修吧,有时觉得太贵,特别是一些小毛病,怎么算都不是很划算。到路边的小摊修吧,一怕被骗被宰;二怕水平不过关,修不好;三怕配件不合格,旧疾未去又添新隐患。更可气的情况是:同一个毛病修了又修,反反复复就是修不好,浪费钱财不说,行驶在路上一旦出问题,那就麻烦大了,耽误的时间和精力没人受得了。
    现在,好消息来了!从今年8月1日开始,车主修车后,将可得到相应的维修“保质期”承诺。在“保质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车辆无法正常使用,维修经营者必须尽快无偿返修,这是日前交通部公布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对机动车维修服务作出的规定。这部法规将于8月1日起施行。

1、维修分等级 许可后经营

    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的不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对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和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具体见下表)

类别 级别

可以从事的维修业务

汽车维修业务
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
一类 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
二类 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
三类 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潢(篷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X 除可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
摩托车维修业务 一类 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
二类 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

2、“保质期”分为三类

    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天;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天;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天。
    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行驶7000公里或者80天;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行驶800公里或者10天。
    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行驶6000公里或者60天;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行驶700公里或者7天。

3、“保质期”修完起算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而同时承修方在3天内不能证明车辆的病症来自非维修原因,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必须尽快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替车主另寻高就,并负责埋单。
    《规定》还明确指出,机动车维修竣工质检合格的,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有权拒绝交费或接车。

4、配件须明码标价

    针对修车收费不透明的现状,《规定》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要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并把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示,明码标价。车主结账时一定要向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索要正规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修理方如不提供,修车者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同时,《规定》还对一些细节进行了明确要求,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一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资料和工时定额。

5、违反规定将被重罚

    未取得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经营;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这三项违规行为,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将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admin

评论 】【 推荐 】【 打印 】 【 字体:
  相关新闻

  新闻评论 全部评论〗    

发表评论须知: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字数:(最多1000字)   姓名:


新闻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