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两会”期间组织开展了煤矿安全大检查。抽调105名同志组成21个检查组,从2月23日至3月10日,分别对20个产煤省和中央煤炭企业的安全工作进行了大检查。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当场责令停产整顿8处;对检查出来的497条隐患,都已反馈地方政府研究落实。对没有经过“三同时”验收而擅自生产的18处煤矿下达停产整顿通知单,对发生过瓦斯动力现象尚未进行鉴定的17处煤矿下达停产整顿指令。
针对大检查发现的共性问题,国家安监总局将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加以治理。一是严厉打击各类非法开采活动,整顿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矿井。对纳入“五整顿、四关闭”矿井,将向社会公告,严格监管;二是采取多种手段,通过多种渠道,补还煤矿安全欠账;三是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同时”制度,把住安全生产源头关;四是落实地方政府对煤矿的监管责任,推行向煤矿派驻安全监督员制度;五是搞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总结推广山东省、淮南矿区、兖州煤矿、神华煤矿等典型经验。
的确,并非所有的煤矿安全问题都很严重,有的煤矿在此方面就做得不错。李毅中提到的淮南矿区就是“十五”科技攻关项目“矿山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预防与监控技术研究” 的受益者。
淮南矿区属于煤矿瓦斯灾害典型矿区,具有瓦斯含量大、涌出量大、煤层透气性低,瓦斯抽放率低,瓦斯治理难度大的特点。淮南矿业集团公司研究开发了开采保护层瓦斯治理技术体系等技术,初步形成了一批具有很强适应性、能够推广的关键共性技术,并建立了淮南矿区瓦斯灾害治理的示范工程。目前“十五”科技攻关的滚动课题继续在淮南矿区实施,将进一步完善瓦斯治理的技术体系,提高瓦斯治理的示范工程的示范效果。
这些技术的研究与应用,为矿区的安全生产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2003年、2004年杜绝了瓦斯伤亡事故,矿区百万吨死亡率下降到0.48,保证了稳定良好的安全生产局面。
兖州煤业公司目前拥有六座煤矿,总设计年产量为2140万吨,其百万吨死亡率为0.02,处于世界领先水平。
有了这些煤矿的先锋带头作用,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煤矿安全能得到保证。
吨煤提取2-10元隐患治理费
赵铁锤
为了防止瓦斯爆炸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国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现状,在加大投入的方面国家安监局已采取了很多措施。去年,发改委、财政部和国家安监局三家联合下发了一个文件,文件中要求所有的瓦斯超标和突出的矿井,都要按照标准来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近期国家安监总局与有关方面磋商,准备出台继续提高标准的政策,不久就会下发到企业和地方。同时,除了国家给予一部分投入以外,各级地方政府、煤炭企业也要拿出费用,来支持加大瓦斯治理工作的资金力度。
李毅中
政府已经采取了一些经济政策或者准备采取一些经济政策,来加大对煤矿隐患的治理,要求每吨煤提2块到10块钱的安全隐患治理费用,现在正在落实。而且还准备再出台一个补充文件,费用可以超过这个数字,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目前正在研究制定安全保证金制度,就是说要开矿,必须预先交一定数量的安全保证金给政府。有的省正在试行矿权有偿转让,就是煤矿要有偿开采。
以上的谈话是在回答凤凰卫视记者有关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问题时谈到的。为了保证煤矿安全,去年12月,国家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投入,计划运用长期建设国债和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支持大中型国有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同时,加大对安全投入的政策扶持,并督促企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与此同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对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以及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等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我们可以看到,瓦斯治理的资金力度正在进一步加大,有关决策也正在落实阶段。
矿工有申诉的权利
李毅中:
《安全生产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当矿工发现和认为煤矿存在着重大安全隐患危及他的生命安全的时候,他有权向矿主提出要求和申诉。
为了加强这方面的工作,我们现在采取的措施是,由各省、市政府向煤矿派出督察员、督导员,而且常驻煤矿进行监察,听取职工、矿工的意见。
现在中国的煤矿监察体系是:国家有国家煤监局,在25个产煤省有分支机构,即驻省煤监局,在重点产煤地市有70多个分局,这是一个垂直的体系。同时,地方政府有安全监督局,部分省还保留了煤炭工业局,他们对当地的煤矿进行监督、监管。这样就形成了一个矩阵结构,对煤矿的安全进行经常性的监督、监管和监察,不仅是发生矿难以后进行全国性的安全检查,这种检查应该是经常性的。
当矿工因为抵制矿主不安全的行为而受到迫害、打击的时候,他完全有权向上级机关部门去申诉,他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在陕西陈家山矿难和河北沙河铁矿火灾事故中都传出“矿工明知井下存在险情却被逼下井作业(救人)”的报道。这也使人心存疑问,究竟如何才能真正保护矿工——这个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如果他们为生活所迫,不下井就意味着没有饭吃的话,也许还是会有人选择下井。李毅中的话就是给所有矿工一个坚决的理由。只有给矿工坚强的后盾,才能真正保护矿工的安全,给他们拒绝下井的勇气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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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治理7措施项项落实
李毅中
强调,要贯彻国务院瓦斯治理的七项措施,打一场瓦斯治理的攻坚战。一是20个重点产煤省已成立瓦斯治理领导小组,对45户重点煤矿派出安全督导组;二是组织专家对瓦斯灾害严重的45个煤矿开展技术“会诊”;三是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严格实行“以风定产”,制止超通风能力生产;四是加强对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矿井的监管工作;五是推广数字化瓦斯远程监控系统;六是由科技部组织加快煤与瓦斯突出机理及预测预报科研攻关;七是由国家发改委组织成立煤层气工程研究中心。此外,对煤矿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察。
安全许可证申报时间延长
发放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是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安全生产许可条例》进行的,它的目的是促进煤矿提升安全可靠度。当然,被证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只能关闭或者停产整顿。煤炭产量和安全出现了矛盾,当然是安全第一。为了解决好这个矛盾,国家安监总局把安全许可证申报的日期从1月13日延长半年,到7月13日。
安全生产5要素个个到位
李毅中说,要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强化主体,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努力促进安全生产“五要素”落实:一是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强化全民的安全意识,提高全民的安全素质;二是健全安全法制,依法规范全社会的安全行为;三是强化安全责任,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问责制;四是推进安全科技进步,实施“科技兴安”战略,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科技问题;五是加大安全投入,建立国家、地方和企业共同投入的机制。
矿难赔偿每人不低于20万
李毅中:
至于矿难的赔偿,在《安全生产法》以及相关的条例里都写明赔偿的责任,但是没有写明具体赔偿的标准。在去年年初,《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决定》里提出,要加大赔偿的力度,提高赔偿的标准,这体现了以人为本、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比如辽宁、陕西、山西、河北、云南等省政府分别做出决定,按照当地的平均工资,定为11年、15年等,来决定赔偿的标准,大体上不低于20万,我赞成这种做法。
加大赔款的额度,就是要加大事故的成本,让那些矿主、让那些经营者感到这样大的赔偿他担负不起,不如拿出钱来加大安全隐患的治理,从源头上遏制事故。
去年冬天,山西省出台新规定:今后山西各类煤矿若违反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导致发生死亡事故者,除依照有关法律严格追究矿主的责任外,矿主对死亡职工的赔偿标准每人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同时还硬性规定,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乡镇煤矿,将被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由政府收回采矿权重新公开拍卖。
由政府出台文件,将死亡矿工的赔偿金提高到20万元,这在中国历史上还是第一次。
20万,这与部分地区死亡一个矿工,赔偿在1万元至5万元之间的数额相差甚远。文件一出台,就引来争论。支持方认为高额赔偿有利于遏制部分矿主只顾经济利益、无视矿工死活的势头,让他们有所忌惮;反方则认为如此“巨额”赔偿,只会让部分矿主更加隐瞒事故,钻法律的空子。
而李毅中的话就是给大家一个信号:随着社会发展,国家势必采用“提高矿难赔偿”的经济方法来遏制矿难,要让矿主和经营者明白,与其花钱“买人命”,不如加大安全资金投入,消除隐患,保证矿工安全,获取安全与效益的双赢。
严惩,再严惩
李毅中:
从2月15号开始到3月19号,短短一个月时间里,又发生了五起煤矿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事故。共同点都是矿主无视国法、无视政府监管、无视矿工生命的安全,非法开采、违法生产造成的,也暴露了一些地方煤矿安全监管不扎实、执法不严格、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对这五起事故,以及3月29日京沪高速公路液氯事故,各级地方政府正在组织调查处理。
我们的态度是:
第一、支持地方政府加大严惩力度。对违法矿主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提高事故赔偿标准,实行行政问责制,严查公务人员失职渎职和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
第二、认真组织并督促地方政府和煤矿企业,以瓦斯治理为重点,抓紧抓实煤矿安全整治的各项措施。
第三、针对事故多发的深层次原因,如经济增长方式落后、行业管理弱化、人才流失,素质下降等深层次的问题,通过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并积极呼吁,促使问题的解决。
“矿难,又是矿难!”这是很多人心中的无奈之音。但是对于监管部门,他们不能无奈,而是要采取措施来治理。
让我们来看看近期五起煤矿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初步调查的情况。我们能看出对矿难责任人的处理力度在不断加大。
一、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竹园镇上则勒村非法煤井“2·15”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27人(其中女工10人)、受伤15人。
目前事故处理的调查报告正在报批中。
二、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岭底乡香源沟煤矿二坑“3·9”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29人、受伤5人。
事故发生后,交城县公安部门已对该矿法人代表、经理、矿长、生产矿长和当班带班矿长等5人实行刑事拘留。交城县委已决定给予县驻矿安全特派员开除党籍处分,给予擅自召回驻矿安全特派员的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局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县煤炭管理中心主任、岭底乡党委副书记兼乡长、副乡长实行停职检查的组织处理。目前事故仍在调查中。
三、黑龙江省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公司新富煤矿三区一采“3·14”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8人、受伤1人。
目前事故矿井已责令关闭。事故仍在调查中。
四、重庆市奉节县新政乡苏龙寺煤矿“3·17”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9人。
事故发生后,已对该矿3名业主和1名安全员实行刑事拘留。目前事故仍在调查中。
五、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白塘乡细水煤矿“3·19”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共计72人死亡(其中细水煤矿52人、康家窑煤矿20人)。
事故发生后,已对该矿5名正、副矿长、2名调度员、平鲁区煤炭工业局派驻该矿的1名驻矿监督员和右玉县1名与倒卖炸药有关联的派出所所长实行刑事拘留。
目前事故仍在调查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