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疗养中受伤算工伤吗

日期:2005-04-27 17:36   作者:   来源:《中华合作时报·安全时讯》2005年第15期A3/观察科技

  安律师:
  2004年8月10日,北京某物资贸易公司组织本单位退休人员到北戴河疗养。王某是该公司的退休人员,参加了此次疗养活动。王某当天在游泳后返回住地途中横过一小道时,被一快速骑来的自行车撞伤,造成其左腿腓骨骨折。事后骑自行车的肇事者对王某作了相应的赔偿。同时,王某的家属认为,王某受伤是在单位组织的疗养活动中造成的,应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便向该公司提出了工伤申请。但该公司领导认为,王某当时受伤并非单位责任,未同意其申请。请问:王某这种情况能算工伤吗? 

北京 王树文

  王树文同志: 
  本案涉及《工伤保险条例》的法律适用范围问题。
所谓法律适用范围也称法律的效力范围,它是由法律的空间、时间和对人的效力组成的。本案中涉及的《工伤保险条例》适用空间效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除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省以外的管辖范围;关于时间效力,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八章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律在空间范围和时间范围内适用于哪些人及人的哪些行为活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章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法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据此,工伤保险的对象是在职职工,适用于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本案中,王某已从单位退休,与该物资贸易公司已不存在劳动关系,当然就不属于保险对象;另外,王某的疗养过程属于休闲活动,与单位的工作没有关系,其受伤不是由于工作原因,不属于工伤保险范围,故而,王某的这种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当然也就不能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栏目主持人 周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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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的空间效力:按照国际公认的主权原则,主权国的法律应当适用本国管辖的领陆、领水、领空。《工伤保险条例》第一章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据此,《工伤保险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其中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私有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
  同时,要指出的是,依据我国宪法关于“国家在必要时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的规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90年和1993年分别制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除两个基本法附件中规定的特别行政区适用的全国性法律外,其它法律一律不适用于特别行政区。因此,《工伤保险条例》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由于目前台湾省还未与大陆统一,《工伤保险条例》也就不适用于台湾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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