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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进农村 纳税细算计

日期:2005-03-15 17:12   作者:于璐娜   来源:《中华合作时报·经济新闻》2005年第1679期三版

  要问开办连锁企业最考验老板哪方面的智慧?那么答案一定是纳税。
  全国政协委员王超斌是河南中陆物流配送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从2003年7月开始,他就开始运作这个注册资金5000万元、中原地区最大的现代化物流配送企业。在发展连锁加盟店的过程中,王超斌越来越感觉到税收制度对连锁企业发展的重要性。他在河南农村调查时,不少农村连锁超市的经营者反映,国家对农村小店采取的是定税政策,这使得他们的税收成本较低,而超市连锁经营,从源头上已经扣除了17%的增值税,导致价格降不下来。
  王超斌委员发现的问题是普遍存在的。浙江省绍兴县供销社主任凌渭土曾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供销超市在刚进农村的时候,发现有97种商品比农村商店要高,这里面就有税收成本的原因。
  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这不正是连锁经营的题中应有之义吗?为什么农村连锁超市的经营者却为统一纳税喊苦呢?
  其实,统一纳税对于连锁企业来说的确是大有益处,而且连锁企业是经过了国家几年来一系列政策的出台才尝到了统一纳税的甜头。连锁企业主要涉及要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根据属地征收原则,固定业户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都要在企业所在地缴纳,这直接给跨区域经营的连锁企业带来了各地分店各地分别纳税的现实问题,其中对连锁企业影响最大的是企业所得税。据一位业内人士分析,分别纳税最大的不利是税负比统一纳税方式下的税负要高。比如说,一家连锁企业有甲、乙两个分店,甲店盈利100万元,乙店亏损150万元,那么这家连锁企业实际是亏损了50万元,在甲乙两店统一纳税的情况下,该企业要缴的企业所得税是零;而在分别纳税的方式下,依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甲店则需要缴纳33万元的企业所得税,企业的总体税负自然就高了很多。
为解决连锁企业纳税方式问题,199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通知规定,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经报批后,可由总部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为进一步推动连锁企业的发展,2003年2月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联合下发《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除重申财税字199797号文规定的政策外,对连锁企业的所得税缴纳问题也作了明确:对内资连锁企业省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并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且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从事跨区域连锁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虽然连锁企业统一纳税的好处显而易见,但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中央财经大学有关专家告诉记者,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连锁企业实行统一纳税可能并不划算,需要认真分析,仔细筹划,以减轻企业税负,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比如,有些连锁超市的分店规模不大,是小规模纳税人,可按4%的税率单独缴纳增值税,如果与总部统一核算统一纳税,就会变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税率,在这种情况下单独缴纳增值税的确更为合适。另有业内人士分析,在销售收入相同的情况下,当商品毛利率超过23.53%(4%÷17%)时,小规模纳税人缴的税更少;反之,则是一般纳税人缴的更少。因此问题的关键是看它经营商品的毛利率情况如何。
  专家们谈到的“特殊情况”显然更适合农村,因为农村的消费水平较低,很多连锁店的规模都很小,于是绞尽脑汁地算账就成了经营者们必修的课程。不过,经营者们更期待通过优惠的税收政策来免修这一课。有经营者提出农村超市是否可以和农村小店一样采用定税政策,而王超斌委员则提出了取消货物在生产和零售各环节的定额征税,统一征收增值税的建议。连锁企业能否在税收政策的进一步配合下扎根农村,我们只能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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