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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第三届监事会工作报告(摘要)

日期:2005-01-30 17:08   作者:   来源:《中华合作时报·经济新闻》2005年第1658期三版

  一、本届监事会工作的基本情况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三次代表大会以来,本届监事会继续坚持上届监事会确定的“调查研究,反映情况,监督检查,提出建议”的工作方针,同时又与时俱进地提出了“坚持正确办社方向,监督资产保值增值,服务民主制度建设,指导系统工作发展”的四项工作原则,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突出重点,加强对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5年来,总社监事会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改革目标,“三代会”确定的改革发展思路,围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积极开展监督工作。我们看到,5年来总社理事会进一步按照中央、国务院两个5号文件要求和“三代会”精神开展各项工作,努力开创中国供销合作经济事业新局面。目前全国供销合作社广大干部职工一心谋发展的信念不断增强,精神面貌焕然一新,为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新的贡献。5年的深刻变化,不仅验证了“三代会”所确立的改革方向、原则及工作任务目标的正确,符合客观实际,而且也体现了总社理事会执行“三代会”决议的积极成效,不负众望,不辱历史使命,取得了中国特色的供销合作经济事业发展的历史性进步。
  我们也很关注,各级供销合作社在改革与发展中能否做到依法办事,遵章守则。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全系统改制进展情况良好,基本上没有发生因供销合作社职工下岗、分流而出现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的状况;也没有因为“法轮功”的歪理邪说、“非典”的突袭而影响供销合作社正常工作秩序和日常为农服务的经营活动。实践证明,供销合作社的职工队伍在政治、思想上过得硬,各级组织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具有高度自觉性,广大干部、职工遵纪守法,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我们认为,这正是供销合作社的政治优势所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国家对委托供销合作社经营的商品业务不断进行政策性调整。对此,各级供销合作社自觉服从改革大局,对中央有关改革政策和调整决定认真遵守和执行。2001年7月全国棉花工作会议后,系统上下先是按照中央“一放、二分、三加强,走产业化经营的路子”的总体改革思路,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当新棉上市后,又坚决执行国务院领导关于“供销社仍要起主要收购作用”的批示精神,认真做好新棉收购工作。2004年以来,国家以政府指导价、批零差率、进销差率以及最高限价等形式,加强了对化肥价格的管理,但系统化肥经营企业顾全大局,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为发展农业生产和促进农民增收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此外,对于违法乱纪和侵犯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的现象认真履行监督职能。“三代会”以来,我们一方面密切关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另一方面对一些地方在改革中陆续发生的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侵犯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的情况也十分关注,并积极提出处理意见,为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做出了努力。
  (二)抓住关键环节,在工作参与中监督
  5年来的工作实践使我们感到,中国特色的合作社监督工作重在参与,在参与理事会重大决策时,在参与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实践中,在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和处理中积极参与决策,履行监督职能,将监督融入合作经济事业发展进程中。在积极参与中履行监督职能,这是新阶段做好监事会工作的一种有效方法。
  在参与理事会有关改革与发展的重大决策时,我们按照社章规定列席会议,积极进言献策,推动科学和民主决策,将监督职能融入集体领导的民主决策过程中,收到了积极成效。在2001年初总社理事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落实“三代会”决议,建设有中国特色合作经济的工作思路时,监事会就及时提出“以法治社与以德治社并举不懈”的建议,这一建议得到理事会主要领导的赞同,并写进总社三届二次理事会工作报告中;在总社理事会研究防止亏损反弹的形势分析会上,监事会积极赞成理事会主要领导提出的“从消除体制性障碍入手建立不再亏损的长效经营机制”的总体工作目标,并围绕实现这一目标提出了有关加强内部监督的建议,受到总社党组、理事会的重视;在总社三届三次理事会做出“四项改造”的重大决策过程中,总社监事会始终参与调研、论证、座谈、讨论,积极建议,慎密考察,为理事会决策的形成和完善积极贡献力量,尤其对于以“实行产权多元化改造社有企业”的必要性,从监事会业务工作的角度向理事会提出了参考意见;当“四项改造”进一步深化,去年总社理事会主要领导又做出搭建“两个平台”和构建“两个体系”的工作部署时,我们在积极参与的同时,建议要将深化“四项改造”同搭建“两个平台”和构建“两个体系”作为整体工作连续性推进,同时也注意到在整体推进中要加强内外监督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并向有的地方供销合作社监事会提出有关要求。5年来,总社监事会先后61次列席理事会主任办公会议,始终注意将监督职能融入理事会民主决策之中,形成推动供销合作社改革和发展的合力。
在坚持改革的正确方向上监督。回顾这些年来,供销合作社的改革经历了从经营承包到产权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过程,但目前各地发展不平衡:一类是坚持改革的正确方向现在发展较好;二类是在改革中经历反复现在又回到正确的方向上发展;三类是偏离了改革方向现在发展状况不佳。一些地方供销合作社前些年出现了高息揽储、对门店“一包了之”;对社有资产“一卖了之”;对社有企业“一股了之”等现象,对此,总社监事会积极参与研究对策,提出建议。这几年,总社监事会对于每一阶段的改革和发展方向都进行及时监督,从实际出发向理事会及其相关业务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将监督职能融入到坚持改革正确方向的工作实践中,收到了积极成效。同时,对于改革中出现的新生事物,总社监事会始终给以支持和保护。
  (三)强化指导和服务,不断提高有效监督能力
  加强调查研究。总社监事会始终把调查研究作为每年的经常性工作来抓。首先,加强监事会工作系统的调查研究。5年来,对三分之二的省级社监事会情况进行专题调研。2004年围绕参与“四代会”《章程》修改和起草有关文件,先后到6省(区)社监事会调研,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并开启了工作思路。其次,围绕总社的中心工作参与理事会的调研。这些年来,我们先后参与了总社理事会组织的“体制创新”、“四项改造”工作调研以及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调研、农产品行业协会调研等围绕中心工作开展的重大调研活动,为履行向理事会提出有关工作建议的监督职能赢得了发言权。再次,到国外考察。2004年总社监事会组团到意大利、马来西亚等国专题考察,借鉴国外合作社监督机构的成功做法,为监事会工作创新借来可资决策参考的“他山之石”。
  建立社情民意信息网络。吉林省社监事会在全省设立由1000名“社情民意监督员”组成的信息网络,人选主要来自农民,同时也吸纳了部分职工参加,职能是监督社情,反映民意,为联合社改进工作,维护合作社合法权益及时反映情况,提高了有效监督水平。湖南省社建立社情民意信息网络后,监事会的同志感到“信息灵了,情况准了,监督有效了”。总社监事会正在总结经验,布置在吉林、湖南省社以及13个地(市)、县社建立“社情民意信息联络点”,发挥信息窗口作用。
  加强监事会的队伍建设。据统计,全系统有河北、山西、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广西、青海、宁夏、新疆等14省(区)社,以及沈阳、哈尔滨、青岛、济南4个副省级城市供销合作社已按中央5号文件要求建立了监事会机构,并配备副厅级以上监事会领导干部23名,72个地(市)和县(区)社建立了监事会机构,配备专职监事干部246名。河南省供销合作社2001年下发《关于督促市级供销合作社建立和完善监事会的几点建议》,要求各地尽快抓紧落实;山西省供销合作社监事会抓住机构改革的契机,对各级供销合作社监事会组织建设提出明确要求,截至2003年全省11个地(市)中已有10个建立了监事会机构;湖南省衡阳市供销合作社监事会自1995年成立后,专职干部从5人增到7人,市、县两级社共设内部监督机构14个,专职监督干部32人,仅2003年就完成监督项目209项,通过监督减少经济损失682万元。
  充分发挥兼职监事作用。本届监事会的兼职监事是由中财办和中农办、国务院研究室、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农业部、原国务院体改办、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组成。5年来,总社兼职监事认真履行职责,在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重要历史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是在对供销合作社进行政策支持和帮助供销合作社争取有关政策支持方面充分发挥作用;二是对于供销合作社坚持改革的正确方向等重大战略发展问题提出许多宝贵意见;三是通过每年的座谈和经常性的工作交流对总社改进工作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为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努力对系统监事会工作指导和服务。“三代会”以来,总社监事会主要通过3个方面对系统监事会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一方面,每年组织召开省级社监事会主任座谈会,总结工作,交流经验,对系统反映的情况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重大问题向理事会反映;另一方面,通过不定期的座谈和多种形式的工作交流,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重点单位的重点问题重点解决;此外,不定期编发总社监事会《简报》,转发各地报送的调研报告,对于指导和服务系统监事会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简报》上刊登的一些地方的经验和做法反响较好,对于指导系统监事会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三代会”以来,本届监事会按照社章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发挥职能作用,但是由于对改革与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不够,对中国特色的合作社监督工作的规律和特点认识不深,加之组织不健全,又缺乏有力的监督手段,因此,调查研究多,监督检查少,监事会发挥的作用与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要求尚有差距,总社监事会自身建设也尚待改进,系统监事会工作总体看也有待于加强,这些问题都有待今后努力改进。
  二、对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高度重视基层社改革与发展的问题
  实践告诉我们,基层社是供销合作经济事业发展的基础,是农村合作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搭建“两个平台”的基本环节,是“两个体系”的基本交汇点,也是密切党和政府与农民联系的桥梁和纽带的直接体现。“九层高台,始于垒土”;“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各级供销合作社要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以及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全局来看待基层供销合作社当前所面临的问题。
  (二)关于在改革与发展中始终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宗旨问题
  供销合作社作为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与农民、农业和农村有着天然的密切联系,与农民的关系应该是一个经济利益共同体的关系。近年来,各级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些地方出现因增效忽视为“三农”服务甚至脱离农民的倾向,应引起各级供销合作社的极大注意。在改革与发展中,确实存在一个如何处理好供销合作社、职工、农民三者利益关系的问题,要将妥善处理好三者关系与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统一起来。要关心职工,但什么时候也不要忽视农民社员;要讲求经济效益,但要在为农服务中求效。
  (三)关于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问题
  经过这几年的改革和改造,供销合作社的资产总量不断扩大,资产质量进一步好转。但是也要看到,一些地方在改革中平调供销合作社的资产,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企业的隶属关系;有些供销合作社在产权制度改革中把社有资产变相化为私人资产,或简单量化到人,甚至出现侵吞社有资产的现象,这些做法不但有悖于合作社性质,更是对广大农民社员利益的严重侵害,必须坚决纠正。
  (四)关于坚持民主管理原则的问题
  当前,各地基层社要按照合作制的原则坚持和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坚持民主选举,让一批懂管理、会经营和有威信的农民社员参与管理和监督;各级联合社要按照合作制的原则吸纳农村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入社,实行加入自愿,退社自由,公平对待,一视同仁,民主决策和管理,共同探索合作制的多种实现形式,在平等、自愿、互利原则下为成员社提供服务和指导。合作社的民主管理不仅适应社员的民主管理,也要充分发挥经营者的积极性。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合作社实现经营目的不仅需要法律保障,而且其自律行为在日常经营中显得尤为重要。国外的经验表明,合作社设立内部监督机构,代表社员行使监督职能是有效的监督形式,这种内部监督机构通常就是监事会。监事会通过直接监督理事会的工作,对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和健康发展起到积极有益的作用。中央5号文件要求供销合作社监事会“由政府有关经济部门负责人、社员代表和专家组成,把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坚持合作社民主管理原则的长远制度安排,愈是发展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合作经济,愈是要坚持合作社的民主管理原则办社。
  三、对进一步做好监事会工作的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新阶段监事会的职责
  合作社经过160年的发展,已成为当今世界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方面,无论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或发展中国家,都普遍重视合作社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中的特殊作用。合作社的价值和原则之所以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从本质上说,它不仅是市场经济中的一种先进经营机制,而且还是一种包含民主监督机制在内的、充满民主和人道精神的优秀文化形态。在合作社制度的丰富内涵里,不仅是弱势群体的经济合作力量,而且也包括健全的监督机制在内的民主精神和优秀文化的融合生长。
在新阶段加强监事会工作,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市场经济规则要求合作社必须形成健全的体制和机制运作,理事会和监事会都是按照合作制原则经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常设机构,各司其执行和监督职能,只有共同作用才能使合作社以健全的体制和机制在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
  发展中国特色的供销合作经济事业也必须加强监事会工作。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必须由农民代表或代表农民利益的监督机构对办社方向进行监督;供销合作社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的桥梁和纽带,对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也必须进行监督;全系统现有4814.5亿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又必须经常性地监督。新阶段中国特色的供销合作社监督内容主要是三点:一是办社方向的监督,二是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督,三是本级社的民主制度建设的监督。各级监事会责任重大,任务光荣且艰巨。
随着供销合作社改革的不断深入,监事会的地位和作用将会日益显示出它的重要性和不可替代性,但其监督方向和工作重心也要随之调整,监事会确定的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相结合的组织结构和监督性质也会出现一些新的变化,国家可能更多的是从法律、政策方面来对供销合作社进行监督和管理,而供销合作社的监事会要向内部监督为主这个方向转变,最终更多的来体现监事会是行使为广大社员服务的、体现社员民主监督权力的职能,使监事会性质更直接体现社员利益和合作制原则。
  (二)积极探索,不断创新监督工作的新思路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要求供销合作社监督业务向三个方面延伸:一是基层供销合作社监事会工作应向生产经营活动的广度和深度延伸,在农民社员进入市场的经营活动中,基层社监事会的业务不仅体现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一面,还体现在带领农民进入市场时所发挥的监督职能,基层社监督业务应随着带领农民进入市场的经营活动的延伸而延伸;二是在社有企业改制中延伸,主要体现在产权多元化的量化、股权比例以及股金到位的真实性方面,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以及经营活动、利润分配的合法性方面;三是在联合社转变职能中延伸,主要体现在体制、机制创新的目标、方法方面,社企分开后作为出资人权利和义务的履行方面,开放办社后进一步坚持合作制方面,在创新的同时,尤其要监督其严格按照政府的委托和授权,认真完成政府委托的任务,合理行使政府授权的职能。
  要适应监督业务的延伸,创新监督方式。一方面,在参与中监督,通过参与,了解过程,熟悉情况,及时沟通,将监督意识贯彻其中,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另一方面,在服务中监督,将服务与监督相结合,在服务改革、支持改革、保障改革的实际工作中实行监督,在服务中心工作的同时搞好监督;此外,通过制度创新探索监督工作的新特点、新方式。
要积极创新对企业经营体系的监督方式。目前全系统按照《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对社有企业实施监督,要继续坚持,但要研究新问题,如合作社企业的合作制原则应在监督中如何体现,社有企业的监事会同本级社监事会的关系如何处理,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如何结合等等,都需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从各地供销合作社实际出发积极探索解决的办法,使监督工作在探索和创新中充满活力。
  (三)健全组织,努力提高监督水平
  经过这些年的努力,全系统健全组织、建立机构的工作虽有进展,但目前仍有一多半的省级社尚未建立监事会,有的省地(市)、县社建立监事会机构的不到10%,甚至个别地方还出现空白。尽管建立健全组织的目标实现要有一个过程,但各地仍应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把建立健全监事会组织的工作切实抓紧抓好,目前还没有建立监事会的省级社应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尽快建立监事会及其工作机构;地(市)、县级社监事会组织建立也应在2006年之前完成,新办专业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应从实际情况出发建立相应的监督机构,以确保中国特色的合作经济事业必须在坚持合作制的基础上健康发展。
  建立机构后,突出问题是选准人、用好人、培养人,以及提高人的素质问题。一是通过学习不断提高,新任职和来自其它岗位的同志不仅要学习合作经济的理论,而且要学习合作社监督业务的有关理论和政策、法规,努力成为熟悉业务的行家里手;二是在实践中提高,在实践中增长才干,在创新中提高处理问题的能力;三是通过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提高,建立社情民意信息网络也是一种提高监督水平的办法;四是通过培训或工作交流不断提高,有条件的地方社监事会可组织人员外出考察,借鉴成功经验提高我们自身的监督水平;设有兼职监事的单位,还要注意通过向兼职监事学习、咨询,提高专职人员的监督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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