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农信社管理体制和产权模式的转换,银监部门要顺应形势需要,转变监管理念和监管思路,做好合作金融监管工作。在当前深化农信社改革的过渡时期,要切实加强对农村信用社三个方面的监管,搞好三个方面的服务。
加强法人机构监管,为产权制度改革服务。目前农村信用社的法人机构多、规模小、高管人员素质较低,通过改革,将组建县级合作银行和以县为单位统一法人。这一重大的产权制度改革,涉及到信用社之间、信用社与联社之间许多利益的调整。银监部门要加强改革期间的机构监管,在监管中搞好服务,特别是要掌握好农村合作银行和以县为单位统一法人的产权模式所应具备的资本充足率及其相关的股本金、风险资产等情况。对各农村信用社制定的增资扩股计划要认真进行核对,保证其制定计划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合理性;进一步加强对农村信用社风险资产的监测,发现问题及时给予提示和预警;对不良贷款数据要掌握落实,并督促本地农村信用社切实加大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力度;对农村信用社和县联社的市场准入、产权模式选择、所有申报材料等事项要做好事前辅导,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要及时审核上报,不得贻误时机,影响全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进程。
加强内控制度监管,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服务。通过深化改革,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将出现多样化,组织形式也将出现多样化,这些不同的产权制度、不同的组织形式的机构,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上有不同特点和要求。银监部门要督促农村信用社按照自身的产权模式和组织形式的要求,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控制度建设。一是要坚持内控优先的原则,督促农村信用社对内控制度进行清理、修订。对于不适应形势的内控制度,要及时进行废止、完善,建立适应新形势下的科学严密的新内控制度。二是对农村信用社新“三会”组成结构、运作程序加强辅导和培训,要把有关政策讲明白、讲透彻,促进农村信用社改革顺利进行。三是对申报的高管人员要按程序及时考核、及时审批,对不够条件的,要讲明原因,提出比较详细、明确的整改意见,不得推诿、拖拉。
加强农村信用社的风险监管,为农村信用社稳定健康发展服务。防范和化解农村信用社风险,是搞好农村信用社改革和促进农村信用社稳定健康发展的保证。各级银监部门要重点负责对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的监测评价、风险预警,协助农村信用社化解和处置风险。要加强对辖内农村信用社风险状况的定期考核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类监管,对考评的结果要及时通报上一级联社、信合办。对风险较高的农村信用社要提出明确整改要求,并令其限期改正。要加强流动性风险的监控,要求超额准备金达到3%以上,不足的要及时进行风险提示,防止支付风险的发生;要加强对资产损失风险的监控。重点是要加强信贷风险的监控管理,按照国家宏观调控的有关政策,严格监控信用社信贷投向。同时,要严防信用社贷款累大户、超比例,防资金的被骗、被抢、被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