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酝酿多时了,但这仍是一条正在探索的路。
农村金融是一个整体,它需要系统推进,这是共识。然而,总体共识之下也充满着分歧,这其中也许有利益的考虑,但更多的应该是因为这条路太过复杂,太过艰险,前行者还得细细考量。
一种理想的结果是,设计一个能满足各个方面需要的、完善的农村金融改革方案,然后依照方案严格实施,农村金融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了。但现实告诉我们,这样的道路并不存在,我们也不能等待这种“完满”,前进的方向只能在摸索中慢慢清晰。
现实中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是令人担忧的,不完善,整体功能不强。具体表现在:一是政策性银行功能弱化,商业银行功能缺位,农村信用社等合作性金融机构整体实力不强。二是涉农金融机构运行机制尚不灵活。一方面,商业银行基层机构由于银行内部信贷授权的约束,在一些可盈利的涉农信贷项目上无所作为。另一方面,农村信用社在贷款期限、额度、方式上还不能根据当地“三农”资金需求实际,适时满足需要。三是涉农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能力弱。突出表现在农村信用社、农业发展银行等的历史包袱沉重,不良贷款较多。四是农村金融机构风险规避机制缺乏。
在这样一种现实面前,要重构农村金融体系,业内专家认为,大致思路应该是针对现有农村金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政策金融、商业金融、农村信用社重新进行功能定位和调整,并以此建立起合理有效的运行机制,强化农村金融体系的整体功能,形成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合力。
农村金融机构面对的是分散的小规模农户和大量的农村中小企业。农民和农村中小企业对金融需求一般具有期限短、频率高、零散,对其服务有较高的交易成本,为了更好地满足农村的金融需求,农村金融机构必须努力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2004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金融支农调研组赴湖南、江西、安徽等地进行调研后,在总体把握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金融支农的六条建议:一是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进一步明确和强化政策性金融支农作用。二是加大政策和法律引导,发挥商业金融的支农作用。借鉴一些国家的经验和做法,制定专门法律,或通过修改现行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有义务为其经营业务所在社区提供金融服务。三是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完善农户小额信贷机制。四是组织和引导各种民间资金更好的为“三农”服务。对非政府组织开展的扶贫小额信贷,也要积极支持和引导。五是建立和完善农村金融风险规避机制,培育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加快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缓解农民贷款抵押、担保难问题;进一步完善农产品期货市场。六是建议国务院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针对制约金融支农的主要问题,研究制定专门的政策文件,提出切实可行的加强金融支农的政策措施。
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推进需要分步骤、分阶段进行。在这个过程中,解决体制改革与短期政策调整之间矛盾的一个好办法就是依据改革的总体目标,把短期政策的调整纳入到中长期改革计划之中,把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渐进过程分解到不同阶段的短期政策的调试过程之中,通过各阶段不同步骤、持续不断的政策调整和试验,逐步达到建立完善的、自我可持续发展的农村金融体系的目标。
探索仍在继续。欣喜的是,共识已经达成,各方的力量也正在融合,探索的路途上并不冷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