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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赢官司赔钱”之尴尬
——对金融机构收贷案件胜诉执行难的探讨

日期:2005-01-05 19:18   作者:戴明祥   来源:《中华合作时报·合作金融》2004年第49期H1版

   时下流行着这样的说法——“欠钱的是大爷,要钱的是孙子”。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或听到这样的事,债权人为了要回自己的血汗钱,一次一次向债务人讨要,最后不惜诉诸法律。法院做出公平合理的判决后,却迟迟不能得以执行。这类案件也发生在金融机构和企业之间,我们为金融机构账上不良资产的剧增感到心惊,为金融机构赢了官司还赔钱的尴尬境地感到无奈。

负和博弈

  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的博弈由来已久,金融机构有着充足的资金,能弥补企业资金的不足,使企业做大做强;同时,金融机构也靠存贷利率差获取利润,二者相辅相成。但随着两者之间链条——信用的断裂,亲家转眼成为仇敌,最终见证于法庭。于是,两者之间最终是两败俱伤,即形成经济学上所说的“负和博弈”。 
  任何一个经济主体不到万不得已,都不愿打官司。一个官司往往要拖延很长时间,好不容易胜诉了,最理想的结果也只是拿回拖欠的款项而已。而且通常是:胜诉了,但得不到执行,陷入“赢了官司赔了钱”的尴尬境地。有调查表明,从2001年到今年9月,被调查各行共计发生企业恶意悬空、逃废、拖欠银行债务案件5592起,涉案金额多达94.2亿元,共计胜诉审结4848起,胜诉金额83.2亿元;其中已经执行3478笔,执行金额35.66亿元,未执行2528笔,涉案金额达48.4亿元。显然,未执行金额远大于已执行金额。各行中执行收回率最高的为72.4%,最低的仅为10.9%。目前银行告企业欠账的胜诉率在95%以上,执行率却只有15%。这些数字确实让人触目惊心。
  在金融机构追还贷款的路上,金融机构煞费苦心,但效果不佳。事实表明,大面积、大规模的逃废债,造成社会信用丧失,导致社会公共信用制度坍塌。如今,一些企业信用观念淡薄,把金融机构资金看成肥肉,借改制之机,通过分立重组、金蝉脱壳等形式大肆逃废银行债务。

为何执行难?

  执行难的问题是早就存在的一种现象。几年来,无论是法学专家,还是银行业本身,都在思考并采取了一些办法来解决,现在看来效果并不明显,大量的胜诉案件仍然悬空,胜诉案件执行率明显偏低,金融机构的合法财产得不到保护。
  是什么原因造成执行难的处境呢?在这个问题面前,每个人的意见都会不同,但目前已基本上达成了一致。从金融机构自身来看,放贷时对贷款方资信审查不严。有的金融机构偏重对贷款方资信的书面审查,忽视实地考查;有的存在“长官意志”、领导指令、未审先批,给缺乏资信者以可乘之机。“这类案件一旦发生,往往贷款回收困难,法院执行也难奏效。”一位专家表示,“放贷时对担保、抵押审查不细,有的担保方根本不具备担保资格,或不符合担保条件,执行时缺乏执行能力。”
  当然所有的问题并不能完全归结于金融机构本身,司法部门也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契约,契约的实施方式有三种:自我实施、互相实施和第三方实施。对于关系较近、能重复交易的所谓“人格化”交易,通常交易双方能自行实施或互相实施完成契约。但如果交易双方仅仅是纯经济关系,交易可能只发生一次或少数几次,则这种“非人格化”交易的契约就需要第三方强制实施,法院就是一个社会强制实施契约的第三方。遗憾的是,第三方的强制实施能力在现实中经常失效,即出现人们所说的“国家失败”。据了解,金融机构的债务大户一般是当地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从中我们不难看出,我国司法机构受行政机构影响很大,因此,地方政府就可能为了“税收最大化”而保护大型企业,这种格局也给各企业一个“寻租”的空间,这些因素都会干扰司法公正和法院的执行能力。
  “部分经济纠纷案件承办行的责任心不强,官司打完就了事,没有执行的意识,清收观念不强。案件管理经费不落实,好多费用没有办法列支,相关部门没有自主权,影响工作的正常开展。”上述那位专家进一步解释了其它的一些原因,“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是人为故意的,有的企业因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或濒临倒闭、破产边缘,确实难以执行。”
  显然,如果这些胜诉的经济纠纷案件在短时间内还没有找到一个合理的解决途径,时间长了将越积越多,标的额也将越来越大,势必对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带来相当不利的影响。

寻找合力

  在专家眼中,之所以存在“执行难”的问题,司法、行政权力的配置不清晰,相关配套法律的不完备是一方面,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债务人法制观念淡薄也是主要原因。面对数量众多的“老赖”,寄希望于集中处理的手段,用“大执行”、“执行风暴”、“执行会战”等形式,固然能在短时期内缓解问题,清理一些顽疾,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众所周知,物体的移动是在外力的作用下,这外力是所有作用在该物体上的合力,他们遵循力的平行四边形法则。其实,这一法则也适用于解决胜诉案件执行难的问题。单纯借助公、检、法的配合“作战”,事实证明效果有限,反而有可能扭曲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甚至造成社会矛盾的激化。
  “要将金融机构、法院和企业之间的关系协调好,使他们的合力达到最大化,从而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业内人士认为。一个普遍的观点是:金融机构要严把放贷关,从源头上加强预防;法院要提高执行艺术,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对金融案件,针对其特点加强研究,制定行之有效的执行方法;各级法院要进一步加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沟通,认真听取金融机构的反馈意见,金融机构应当主动取消对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各项限制性规定,积极依法协助人民法院做好案件的执行。
  胜诉未执行案件的执行不是靠突击,而是靠日积月累。胜诉案件的执行,既是对法律的实践,也是对自身债权的保护。作为银行法律工作的实践者,只有树立主人翁意识,才能将法律知识融入到银行的实务中去,才能更好地利用法律武器保护银行的合法权益。
  最近的一个消息给了银企双方一个惊喜。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积极筹建的“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将通过多方信息链接形成全新的执行威慑机制,全面压缩赖账者的生产、经营和消费空间,让他们寸步难行!人民银行一负责人表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将把全国各级法院的每一件执行案件,从立案到终结的每一个步骤、程序、措施都在第一时间录入到系统中,并面向社会公众开放。一旦这个系统并入银行的征信系统,并与工商登记、房地产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出入境管理、车辆管理等相关网络互动,将形成强大的执行威慑机制。使拒不履行法律义务者陷入无形的“桎梏”之中,在没有履行法律义务之前,其融资、经营、出境、消费等方面都会受到严格限制,从而付出比拒不承担法律义务要高得多的机会成本。
  “执行难”是一个深层次性的社会问题,需要全民共同努力,提高思想意识和法律素质,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配套的各项规章制度,坚决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只有这样,“执行难”问题才能得到妥善解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更加切实有效的保护,真正实现“依法治国”,呼吁已久的《强制执行法》应尽早出台,它能真正啃掉在胜诉案件中执行难这块 “硬骨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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