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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并期盼着

日期:2005-01-10 18:56   作者:张顺和   来源:《中华合作时报·合作金融》2005年第01期H1版

    2004年底,央行的一份公告再次给关注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人们带来了期许:由央行组织商业银行建设的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于12月中旬开始试运行,首先开通联网查询是北京、重庆、深圳、西安、南宁、绵阳、湖州等七城市中的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央行的进一步规划是,2005年年内实现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全国联网运行,届时,所有获得资格的商业银行和部分农村信用社将可以联网查询个人的信用信息。
  对于大多数农信社而言,这个正在建设中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也许与他们关联不大,但全国信用体系的加速运行也将使征信的各种相关措施加速落实,这对于一直企盼着信用体系建立的农信社无疑也是好消息。

农信社的得与盼

  近几年来,伴随着农信社小额信贷发放的兴起,农村中农户信用体系建设也方兴未艾。评定信用户、信用村甚至信用乡(镇)成为农村中的一道风景。
  在1999年央行印发的《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专有用于指导农户资信评定及核定信用额度一章。其中要求农信社成立由信用社理事长、主任、信贷人员、部分监事会成员和具有一定威信的社员代表组成的农户资信评定小组,并确定了农户申请、信贷员调查、资信评定小组确认、核发贷款证等具体步骤。根据资信评定,农户可分为优秀、较好、一般等信用等级,而具体评定标准、评定方法“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在这样的指导基础上,各地信用社开始了因地制宜的实践,并以此改善着自身的信贷环境,降低违约带来的风险。
  相对于城市中的个人征信体系,针对零散农户的农村信用体系无疑有着更不完善的地方,贷款的风险无疑也就相应地会增大。但农村也有其自身的独特之处,对此,有业内人士认为,就实践运作而言,两个方面的积极因素却在很大程度上削减了农信社风险的普遍性发生。一个因素是,银行信贷资产的分散化有利于分散风险。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小、面宽、高度分散,其贷款回收率和收息率总体上远比大户企业高。另一因素是,相对封闭的乡村社会存在着特有的信誉机制。这其中包括,借款农户有追求长远利益的动机,农民祖祖辈辈在同一个乡村里生活,不仅关心自己的福利,也关心后代的福利,“父债子还”是乡村一种有着上千年传统的非正式制度;乡村内基本不存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一个农户不守信用的消息会很快被全村人知道;以往的经验表明,农户往往利用“闲言碎语”和断绝交往来积极惩罚违约者。而这些因素也就成为促进农户信誉机制规范化建立的促进力量,运用利率杠杆、额度等优惠而进行的信用体系建设就是一种现实的尝试。
  但轰轰烈烈的农户信用评定活动之下,农信社也有自己的苦衷。除了征信过程中部分农户的不理解、信用指标不统一等难处外,由于农信社面对众多分散的农户,要对农户资信情况进行精确评估很难,而征信后的信用档案管理、更新,以及确保信用数据的时效性也成为农信社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实际上,农信社在这种信用评定中付出的大量精力使得农信社自身承担了农户征信的部分社会成本。这种局面带来的后果之一便是农信社的贷款成本再次提高。
  苦衷之下是一种企盼。农村征信市场无疑是薄弱的一环,这就需要政府和征信法律法规等方面提供支持的力量。

两种力量

  在农村评定信用户、建设信用乡镇开展得如火如荼之际,另一种活动也同样进行得有声有色。在不少地方,由政府出面,利用行政命令对公职人员欠农信社的贷款进行强制性清欠,这也成为了地方塑造诚信环境的一个侧面。
  对于政府在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的特殊能量,业内的观点是,“既是管理者,又是参与者”。这就决定了政府在社会信用活动中有着双重地位与作用,有着双倍影响。一方面,作为内因的一分子,在社会信用活动中要诚实守信,正人先正己。另一方面,明确自己的外因职能,不干涉、不越位、不替代,搞好法规建设,进行协调、服务,支持信用行业发展。 
  征信体系建设中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信用立法的建设。然而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一项法律或法规为征信业务活动提供直接依据。而信用立法的主要目的是建立社会信用制度基础,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及信用活动提供完整、公开和相对稳定的标准,指导和保障社会信用活动与行为健康、有序的发展。
  2004年7月中旬中国人民银行召开的一次会议给业内人士带来了一种期待。因为这次会议召开的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研究讨论包括《征信管理条例》在内金融行业信用系统法律规范的立法、修法问题。
  对于“谁来征信、如何征信、谁来监督”等相关问题,业内专家都有着自己的观点。
  “在中国,政府主导是一种比较有效率的方式,但不能长久。” 这是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彭冰博士的看法。他认为,征信管理机构如果是商业机构,经过市场的优胜劣汰,保留下既独立又有信誉的不多的几家,会比较稳固,政府终究是要放手给市场的。
金融专家曹凤岐则指出,目前的评级机构在中国出现两种情况,一个是政府的评级机构,谁跟政府好,对政府感情投资比较好,评价就好,不能完全信任;另外一个就是商业化的,完全服从企业。这都是有问题的,要建立一个独立的、市场公认的机构,还要有比较公正完善的指标体系,而不是政府评价的体系。
  金融、乃至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是一个长久的也是系统的过程,有学者就认为,关于征信的法律规范多半还只是技术手段,而基本的问题并不是依靠这几部法律条例就可以解决的,需要一些更深层次问题的解决。
  “金融机构自身成为市场主体,以及司法体系的独立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彭冰感叹道,但是这两样做起来都非常难。他的解释是,现在我国的金融机构,由于产权不明晰的缘故,不要说四大商业银行是躺在国家这个大靠山上的,就连其他的诸如农信社等中小金融机构要市场化都很难,而不能成为市场主体,就意味着缺少重视信用的压力和动力;同时,司法的不独立使很多欠债不还钱的行为根本得不到法律惩罚,没有威慑,也是极其影响信用体系建立的方面。“而这些早已经超出了信用法律规范本身的范畴。”
目前,我国已建立的企业征信数据库和正在建设中的数据库都由央行主导,但业内人士认为,随着它们的完善,央行的职能也将发生变化,作为一个服务中心,负责信贷信用信息的管理。
  诚信的建立是各种力量的一种融合。全国个人信用记录的建立,它的另一影响将是个人更加重视自己的诚信行为,这对于全社会,包括城市和乡村,诚信意识的提高,意义都是不言自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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