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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寻“身份证”

日期:2004-12-02 19:00   作者:慧泽   来源:《中华合作时报·茶周刊》2004年第43期T2版

  我国1995年颁布实施的《食品卫生法》规定,定型包装食品的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不标明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规定事项的,可处以5百元至1万元的罚款,然而不少消费者纳闷:何独茶叶例外?不妨翻翻家中的茶叶罐、茶叶盒乃至散装茶叶袋,即便这茶叶身价再金贵,能找到其确切“出生年月”的,很少。相比生产日期的“缺失”多多,产品保质期倒能寻到,无奈“政出多门”,标称半年、1年、24个月乃至“长期保存”的,都有。
  产销厂商有解释—— 
  茶叶以“非定型包装”为多,尤其是散装茶叶,不应属“定型包装食品”规范范围; 
  茶叶属农副产品,新鲜采摘到烘炒应市有过程,生产日期难以界定;
  茶叶特殊,评定新陈优劣至今难有统一标准,质量往往得凭经验去看去闻去品; 
  企业加工的能力、水平、包装方式、储存技术不同,保质期难以划一; 
  老规矩,行内素来就这么卖的……
  对此,相关部门各有说法。
  质检部门:任何产品出厂,都应标注有生产日期,更何况食品。茶叶不管是否“定型包装”均属食品范畴,应附有“出生年月”,否则属不得上市的“三无产品”;
  消协:消费者的选择权源自知情权,茶叶这种商品的特殊性更在于其“身价”与“出生年月”紧密相连,新茶陈茶价格相差甚大,生产日期若缺失,消费者维权护权从何谈起;
  茶叶检验专家:正因为企业的加工和包装及储存技术各不相同,就更应标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但各企业可根据自己的加工能力明示自己的保质期,这是一种质量承诺;
  商业销售行家:“其实业内也有约定俗成的老规矩,售出的茶叶一般保鲜期是1年,保质期是18个月,茶叶促销其实最讲究‘出生年月’,新茶不‘新’,牌子一坍生意跑光。”
  现在时兴“与国际接轨”,手头一盒由联合利华在沪生产的标注有“国际产品”字样的“立顿黄牌精选红茶”,不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贮存方法、建议饮法历历在目,而且还标示出供质量查询的“消费者热线”电话号码。可见,我国茶叶产品标准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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