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河北省平山县村民取款遭拒起诉南甸信用社的事件再次把农村信用社代办员违规吸收存款推向风口浪尖,一场关于代办员违规吸取存款的讨论在农信社改革轰隆声中响起。这让人不禁联想起两年前,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信用联社查出奇村信用社代办员王永贵挪用、侵占存款资金与库款875笔,累计金额539010元,曾在当地引起了轩然大波。
纠纷之争:谁的过错
近年来,农村信用社一些代办员屡屡违规,有的甚至锒铛入狱,这无疑给广大奋斗在一线辛勤的代办员蒙上了一层极不光彩的阴影。农信社代办员的违规现象,农信社是否承担一定的责任呢?对此,存在着“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争论。
在平山县村民状告农信社一案中,一些法律人士认为,代办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非格式存单吸收存款,属于超越储蓄存款代办权限的个人违法行为,法律上应认定其属于以欺骗手段骗取村民的存款,是代办员主观故意行为。代办员非法吸收的存款是供自己挥霍,实际上并未上交信用社,即真正的存款关系不存在。代办员应是诉讼主体——被告人,而不是信用社。把信用社列为惟一被告,发生了诉讼主体错位。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赵燕副教授有不同的观点,她认为,信用社疏于监管给其工作人员违法经营提供可乘之机,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精神,首先应是农村信用社承担责任,然后再向代办员追究相关责任。
争论各方很难得到一致的结论,但是这并不代表争论本身毫无价值,它已促使人们重新认识代办员这一被人遗忘的角色。“事情都已发生了,我们现在要做的不是讨论谁的过错,关键是如何防止此类现象的发生。”一位深资专家一语指中要害。他表示,我国金融监管立法重实体、轻程序,缺乏制定规范化、系统化文件的效益理念,这使得立法对金融监管如何运作欠缺程序性的量化规定,这也是代办员屡次违规吸取巨款得逞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代办员:难念的经
记者了解到,农村信用社代办员是由村委会或农村信用社社员大会推荐,农村信用社初审,县联社进行资格审查。一位负责招聘代办员的领导向记者介绍:“代办员聘用前应参加人民银行县(市)支行组织的代办员业务资格考试,考试题库及判分标准由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制定。考试合格的,与农村信用社签订代办协议书,并交纳风险抵押金后方可上岗。”根据有关规定,代办员只能在核定的地域和业务范围内为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代办业务范围一般限于农村个人储蓄业务,农户小额生产、生活贷款可由代办员协助农村信用社进行咨询、推荐和催收,原则上不能由代办员自行审批办理。
农村信用社在需要向农民提供金融服务而当地没有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或距离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较远的自然村中设立农村信用代办站,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方便农民贷款和存款,但是,由于对农村信用社业务代办员管理比较薄弱,一些地区农村信用社聘用代办员把关不严,违规经营和管理混乱的问题比较严重,导致一些存单纠纷或其他经济案件时有发生。 “农村信用社设立代办员应严格审查,确保农民的利益不受损害。”一位老信合向记者表示,他认为聘用代办员应符合一些基本条件:首先是品行端正、遵纪守法、群众信任;其次是热爱农村信用合作事业,联系群众,具备代办业务的相关知识,有胜任代办业务的能力。
目前,有的农村信用社代办员任务过重,工资过低,使得一些代办员铤而走险,经常出现挪用存款等违规现象。一位姓白的代办员一脸无奈地说:“我们日子不好过,任务重,工资低,有时还有生命危险,出了事由谁负责?而那些违规的代办员毕竟是少数,大部分代办员是在为信用社做贡献,有的甚至为信用社贡献了一辈子。”
信用社的代办员一旦出事,责任该由谁承担呢?这是很多代办员及家属比较关心的问题。诚然,信用代办站的代办员不是信用社的职工,他们一般是按劳计酬,根据吸纳存款数额的大小领取一定的报酬。据那位代办员说,信用社代办员出事后,责任一般由代办员自己及其家属负责,比如路上被抢劫等。
措施:监管与普法并举
我国真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始于改革开放后。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努力,已初步建立了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法律手段的运用在加强金融监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当我们细心审视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后,不难发现当前我国金融监管法制化进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农村信用代办站作为农村信用社机构网点支农服务范围的延伸和补充,在方便农民、为农服务、筹集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和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不可替代的作用。实践证明,农村信用代办站适应我国农村地域辽阔、交通不便和农民居住分散的实际情况,是边远偏僻地区农村信用社加强支农服务的有效形式。业内专家认为,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现状和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的要求考虑,农村信用代办站这一支农服务形式不仅现在需要,而且今后将会长期存在。但是,要严格管理,规范设立的条件和要求。
其实,在任何一个领域,监督都是一个难题,在农信社领域也不例外,如何加强对信用社代办员的监督,使其真正成为农民的“贴心人”已迫在眉睫。对此社会有不同的声音。一些专家经过调查表示,在代办员数量多或代办业务量大的地区,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专管部门、配备一定数量的专管人员,并明确一名主任负责代办业务的管理,要明确专管人员的职责和任务,切实将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到位、落实到人。他们一再强调,加强对农村信用社专管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实行定期轮换和交叉检查制度。凡代办员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经济案件,必须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责任。
据了解,农民和代办员对法律知识了解不多,普遍缺乏法律意识。加强普法教育,才能依法合规经营,保障有效发展。“定期对代办员进行培训,组织代办员学习有关金融法规和业务知识。对代办员的工作要经常进行总结和讲评,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认真检查整改落实情况。”广西省百色市银监分局一干部表示,百色市农信社近年来由于大力开展普法教育,金融案件明显减少,各项业务呈现快速发展。
“亡羊补牢”、“前车之鉴”是大家耳熟能详的古训,看来,对各地农信社来说,应该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提高依法合规开展经营和管理工作的水平,积极汲取其他地方的经验教训,扎紧篱笆、堵塞漏洞。在谈及对违规代办员处理时,河北省一位县联社主任掷地有声:“对在支农服务和促进农信社业务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代办员可给予必要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对不适合继续从事代办业务的人员,要及时予以解聘,对擅自超范围经营、账外经营、擅自提高或降低利率以及贪污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从严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