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永利批发市场的工作人员像往常一样在蔬菜进入市场前进行抽检。一位狮山市菜农的150多公斤菜心被检出农药残留超标。按照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规定,所有的菜都要被当场销毁,并向市场和消费者公示。150多公斤菜心在一瞬间全部销毁,50多天的劳动成果化为乌有,这位菜农怎么也不服气。
“就凭这一点点小纸片没有反应就认定我的蔬菜农药残留超标,有什么依据吗?你的检测结果有法律效力吗?经过认可了吗?这个试纸的标准是什么?”菜农理直气壮质问市场检测人员。市场检测人员只好反复用不同的机器检测了三遍,结果仍然显示超标。但是菜农一再说自己才吃过,根本没有任何问题,并质问试纸检测超标就全部没收销毁蔬菜的作法是否合法,还声称与市场打官司。最后工商部门介入,说明利害关系后,事情才得以解决。
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支撑,市场管理者、工商人员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管理工作中常常遇到此类尴尬,他们都希望能加紧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立法工作,让他们在进行检验检测、市场管理时“腰杆更硬、底气更足”。
初级阶段 隐忧凸显
从总体上看,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发展势头比较好,但由于发展时间不长、起点低,总体水平处于初级阶段,因而在一片繁荣的背后,出现了许多不合理、不规范的现象。
目前,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主体绝大多数是分散经营的农民,他们经营规模小,经济实力弱,缺乏专门的经营知识,且进入批发市场的合约化、组织化程度低,很多都不具备法人资格,在经营上存在着严重的自发性和盲目性。
另一方面,很多农产品批发市场内部管理也不健全、不规范。首先,由于市场进入没有门槛,入市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欺行霸市、乱涨价等现象层出不穷;其次,市场管理政出多门,企业和交易者负担过重,有些市场负责人的精力主要用在协调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上,很少顾及市场的经营和服务。
在硬件设施和交易方式方面,绝大多数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服务设施简陋、不配套,尤其缺乏贮藏保鲜设施。许多批发市场长期停留在出租铺位的简单物业管理层次上,像个“放大”的集贸市场。全国大多数农产品批发市场基本上是以传统的现货、对手交易为主,代理结算还不普遍。至于实行会员制,采取竞价拍卖、远期合约交易和期货交易方式尚处于萌芽阶段。加入农业部信息网的190多家批发市场中只有30多家实行了电子收费和电子结算。
另外,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在有些地方缺乏统一的布局规划,盲目搬移、重复建设、有场无市的现象频频出现。这些问题的日益凸显,严重影响了我国农产品流通业的健康发展,制约了农民增收。
加快立法 呼声日高
2003年10月28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33名代表联名建议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法》(第79号议案)。有关专家指出,农民增收最终是通过市场来实现的,如果不实行规范管理,就会扭曲流通环节,使农民的利益和消费者的利益受到侵害。
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法》应该具备哪些主要内容,全国城市农贸中心(批发市场)联合会副会长马增俊认为,《农产品批发市场法》应该首先对批发市场本身的性质作一个界定。工业产品、农副产品、建材等都有自己的批发市场,而农产品的批发市场立法就应该界定在农副产品方面,同时农副产品又分食用类和非食用类。
了解,1923年日本就制定了第一个中央农产品批发市场法,以后每隔五年就要修订和颁布,把批发市场立法放在促进市场发展的首位。只有立法才能确定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法律地位,才能贯彻公平、公正、公开、安全、效率的市场经济原则。
在投资主体的问题上,马增俊认为,韩国、日本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国家投资,欧洲是国家投资一部分,那么我们国家是国家投资还是地方投资、个人投资,立法要明确。同时,中国应该有一个以协会为主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委员会。它可以分为若干等级,例如,设一个全国委员会,各地方在当地形成自己的批发市场管理委员会。批发市场管理委员会主要应该负责三项内容:一是对行业准入和退出的管理。只有经管理委员会的同意,工商局才有权限进行注册登记;二是对市场的运营过程进行管理、考评;三是对批发市场的开业、商品质量准入、经销商管理、硬件、排污、冷藏、交易场所设施进行规范管理、信息公布。
只有“农产品批发市场法”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规划建设、规范标准、经营管理作出强制性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规范化发展才能有保证。
立法时机 不够成熟
从各方观点来看,加快农产品批发市场立法步伐的呼声日渐高涨。然而,也有另外一种声音对当前的立法时机是否成熟提出了质疑。
北京八里桥农产品批发市场总经理赵尔烈认为,目前,农产品批发市场在全国的发展极不平衡,总体水平不高,这主要表现在中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产地批发市场与销地批发市场之间的差距上。以广东省为例,全省占地5000平方米以上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有285家,其中117家分布在珠江三角洲,占41.1%;年交易额上亿元的79家中有44家分布在这一地区,占55.7%;而交易额在10亿元以上的7家市场全在广州、深圳两市,等等。由于缺乏统一规划,布局不合理,很多地方出现了“有市无场”和“有场无市”的现象。
这种状况在全国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因而,虽然法律应该规范共性的东西,具有可行性,大家才能认可和遵守,但实际上因为参差不齐的市场状况,共性比较少,如果法律只规范这么几条共性的问题,要求全国都强制执行,那么在可行性方面就大打折扣。在这方面,中国可以参照日本的模式,把批发市场分开档次。日本最早制定出来的是《中央批发市场法》,法律就只管理中央一级的批发市场,对其它批发市场不具有强制性,后来又改成了《批发市场法》,增加了对地方批发市场的管理。
赵尔烈经理认为,标准、条例和法律的强制性不一样,其弹性和空间相对比较大。目前,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法”应该说还处于酝酿期。他建议先制定出相关的条例、规范和标准进行过渡,待条件成熟后再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法》。
标准制定 正在行动
在推动农产品批发市场法立法的过程中,国家相关部门已经在积极规划、制定相应的标准。今年年初,国务院下发文件,由商务部牵头,联合国家标准委员会和农业部在三年之内对标准进行清理,争取让200家批发市场达到标准化。
目前,《绿色批发市场标准》和《绿色零售市场标准》已经通过认证。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也通过了绿色市场认证管理办法,已经有几家批发市场在进行绿色市场认证的试点工作。有关部门正在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产品的品质、保鲜处理、包装、计量等质量标准,设立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建立质量认证制度,严格按照标准对农产品实行质量检测、分类分级和包装规格化。
现在国内在标准化、规范化方面已经有几家做得较好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比如:深圳布吉农产品批发市场和福田农产品批发市场,其产品大量出口至港澳地区和东南亚国家;山东金乡的批发市场,其葱姜出口也形成一定规模。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产品消费已由保证数量转向提高质量。在面临经济全球化和加入WTO的情况下,尽管我国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本身不规范,使得一些外商的现代经营理念显得有些水土不服,但这只是暂时的,国内企业应该做好准备,认真总结国内外的先进经验,推动批发市场向标准化、规范化和现代化方向发展,与国际市场接轨,在标准化、规范化发展到一定时机时,立法的步伐应该跟上,农产品批发市场走向法制化是必由之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