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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救房产管理漏洞

日期:2004-09-02 21:44   作者:陈伯奇 罗祥宽   来源:《中华合作时报·合作金融》2004年第33期H3版

  由于历史原因,农村信用社房地产权属问题一直不够重视,造成产权不明,资产不实,扯皮现象,严重将导致资产的流失。
  在这次清理中发现,农村信用社房地产存在这样普遍性问题:一是有土地证而未办房产证;二是有房产证而未办土地证;三是“两证”全无;四是购买房地产协议、费用支付凭证保管不全。
  造成这一状况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主观上管理者认为信用社房产形成多年,还怕房地产没收不成,要不要证书无非是形式。客观上是历史遗留问题,信用社成立远远早于土管和房管部门,大多数还是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建造的房子,虽然土管部门曾经进行了大清查,但没有通知信用社去领证,时间一长,这些已登记造册的土地证不复存在,甚至个别信用社的土地证被当地村委会领走,向其索取反而不给,理由是信用社建房的土地是村里“白给”的。事实不然,难就难在信用社向村支付土地费用依据找不出,因此依据与传票装订在一起,被自己无意中销毁了,从而给办证工作造成被动。
  补救办法:可以由联社出面统一与土地和房管部门进行联系,对现有的房地产进行测量和地籍调查,各社则要尽量将第一手资料补齐全,特别是一些在土管、房管部门成立前建造的房子,也就是规划前的房地产,没有依据要找当事人进行核实,取得权属证明书,并要求取得当地村委会盖章确认。规划后的房地产若未办两证,信用社要找齐建房列项的相关文书,若信用社找不到相关依据,可向当地土管、城建规划部门档案室进行查找,取得相关依据后依法办证。由于信用社的土地大部分是划拨或集体性质的土地,这样性质的土地权属还不是信用社,因此在清产核资时不能参加土地评估,根据浙江省政府办公厅[2004]50号文件精神可补办相关征地手续,取得土地出让权,出让费可向当地政府请示返回,用于化解信用社历年包袱,这是大好时机,切不可再次错过。
  补办土地证和房产证相关手续办妥后,要将信用社的房地产统一归到联社名下,已经办过“两证”的也要进行换发新证,便于联社统一管理资产,盘活资产,发挥固定资产的最大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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