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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安经侦合作清收不良贷款

日期:2004-09-09 15:09   作者:王勤龙 宋燕华   来源:《中华合作时报·合作金融》2004年第34期H3版

  通过公安局经侦部门清收不良贷款,具有震慑作用强、见效快、成效大的特点,因此不失为是金融单位清收不良贷款的一条有效途径。但是,这种清收方式也并不适宜于所有不良贷款。为此,笔者试作探讨。
  适合公安经侦清收的不良贷款类
  不良贷款的种类有多种多样,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有些由于金融欺诈行为而形成的不良贷款,比较适宜于通过公安经侦部门进行清收。具体有以下几种:
  冒名贷款,即假借他人的名义到金融部门进行借款的行为。
  超值抵押贷款,即通过高估或其他手段,使抵押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贷款,损害金融部门合法权益的行为。
  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到金融部门骗取贷款的行为。
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贷款的行为。
  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并为此到金融部门骗取贷款的行为。
  使用伪造、变造、作废或无效的票据到金融部门进行质押(贴现)贷款的行为。
  使用伪造、变造、作废或无效的信用证到金融部门进行质押贷款的行为。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
  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由于公安经侦部门的清收手段具有其特殊性,我们金融部门在实施清收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要选好对象。选择的对象不但要有清楚的事实和相应的证据,而且要具有代表性。这是前提条件。
  二是要算好成本账。利用公安经侦部门清收是有成本的,因此,对一些小额贷款户,如果不是利用其震慑作用所产生的综合效果,成本可能将非常高。
  三是要有明确约定。为最大程度地争取公安经侦部门的支持,减少资产损失,我们在与公安经侦部门合作清收不良贷款时,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事先一定要有明确约定,不能模棱两可,含糊其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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