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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小额信贷深层次矛盾

日期:2004-09-19 20:19   作者:钟勋章   来源:《中华合作时报·合作金融》2004年第35期H3版

  赤峰市农村信用社是全国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较早的地区之一。自1999年开始,全市率先在内蒙古自治区开展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试点工作。几年来,通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推广,加大了支农信贷投入,简化了农牧民贷款手续,缓解了农牧民贷款难的问题。但同时,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形势的深刻变化,农牧民对农村金融服务有了新的要求,赤峰市农村信用社在推广小额农贷、创建信用村镇中也遇到了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并成为制约农户小额贷款深入推广的“瓶颈”。

深层次矛盾和问题

  小额农贷需求无限与农村信用社资金供给有限的矛盾。一是农户小额贷款面的不断扩大,农村信用社现有资金实力难以满足。赤峰市是一个农牧业大市,农牧业总户数达到93万户,按照目前全市农村信用社可用资金计算,如果要使小额农贷的推广面达到农户的60%,每户贷款授信额不足3000元;二是农户小额贷款额度要求不断增加,资金供求矛盾更加突出。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的深化,一些以传统种植业为主的农户,逐渐发展成为产业种植户和多种经营户,对资金的需求越来越大,要求授信额度越来越高。如赤峰市的蔬菜种植、奶牛、肉牛养殖等主导产业,建设一个最简易的日光蔬菜棚室需要资金1万元左右,而购买一头荷斯坦奶牛则需要1.8万元。如果按照实行小额农户贷款初期的授信方式,每户3000-5000元贷款,明显满足不了农户日益增长的小额贷款资金需求。
小额农贷支农的政策性与信贷资金效益性的矛盾。推广农户小额贷款,建设信用村镇,是党和国家赋予农村信用社的历史重任,是党的富民政策的具体体现。因而,农村信用社在小额农贷发放中,均执行了较低的利率,在承担着直接经济损失的同时,还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负担着宣传费、工本费、人工费等大量间接费用,可以说,从小额农贷的投向、投量和支持方式上,农村信用社不折不扣地承担着农村金融的政策性业务,同时,农村信用社又要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并未享受到相应的资金组织和财政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反,一些部门还制定了财政性资金或某些专项资金不能存入信用社的歧视性政策,税务部门则完全把农村信用社等同于一般集体企业,信用社每年缴纳的税费占到了利息收入的近10%。支农义务与政策扶持的不对等,既挫伤了信用社的支农积极性,也削弱了信用社的支农后劲。
农业的高风险与农户小额贷款质量评价标准不统一的矛盾。农业是弱质产业,除了直接面对市场风险外,还要面对自然灾害的风险。特别是传统的种养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更弱。自然灾害会使农民微薄的积累毁于一旦,再好的信用农户也无能为力,从而给信贷资金带来风险。如赤峰市的部分旗县,自2000年以来,接连发生了历史上罕见的大面积旱灾,农村信用社投放的大量小额农贷形成了沉淀,有的沉淀时间已经有2—3年。农民暂时无力偿还贷款,并不意味着贷款形成了损失,因为一旦年景改观,农民会很快偿还贷款。因此,以现在的贷款四级分类法衡量农村信用社的农户小额贷款质量和信贷员的贷款管理水平,对其比照一般性贷款进行考核,就很不客观。
小额农贷的期限较短与农业生产周期较长的矛盾。目前,农村信用社农业贷款期限通常为3-12个月,而农村诸多特色种养殖项目的生产周期都长达2-3年,甚至更长。一是在北方地区,一般传统种植业,尽管是春种秋收,但受销售渠道及市场价格等多种因素影响,农民的农产品绝大部分要到第二年年初才能变现,有的甚至更晚。投入较大的农牧业生产项目,资金回笼周期会更长,一般需要三年左右的时间。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小额生产费用贷款一般不超过一年,已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农业的生产费用周期。二是很多信用社的小额农贷投入,需依赖于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第八条也明确规定,再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这使信用社在贷款发放中只能春放秋收,明知与农牧业生产周期相悖也没有办法,出现了人为制造不良贷款的尴尬局面。
几点建议
  进一步完善小额农贷款管理办法,适应新的农村经济形势发展需要。要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真正成为农村信用社的主要贷款方式,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问题,首先需要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服务对象进行重新定位,不能仅仅局限在国际小额金融信贷确立的贫困者和低收入阶层上,而应是除了社会救济保障户之外有着多层次、多样化资金需求的所有农户。其次,要修改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在贷款授信额度上,应根据各地区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农牧民综合经济条件的差别,及信用社的自有资金状况,由县联社和信用社自主确定;在贷款方式上,应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更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对农牧户简单种植业和养殖业资金需要,主要以信用放款为主,对从事特色农业、科技农业、设施农业等较大资金需求的农业生产项目,则通过3-5户农牧户联保,以农户联保贷款解决;在贷款期限上,强调应根据农牧民生产经营项目的实际周期合理确定,不再予以具体要求;在贷款范围上,在满足农牧民基本种植、养殖业生产资金需求后,对通过小额农贷支持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多种经营和消费需求,因为其不同于小额生产费用贷款的资金需求特点,应制定出更加具体的管理办法。
  不断完善农户小额贷款的管理体系。小额农贷作为一种制度创新,同时也作为一种可操作的机制体系,应建立起整体的信息管理系统。包括对小额农贷的发放、考核、绩效评估,建立起适合小额农贷自身规律的推广、考核、财务效益指标。要适时修改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管理制度,使之与小额贷款的深入推广相适应。特别要完善信贷责任考核机制,真正建立健全一套适应农户小额贷款推广的责权利相统一、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信贷管理责任制度,按量计绩,以质计酬,奖罚分明,调动起广大信贷人员的积极性。
  深化农户个人资信评价及管理系统。一是实行静态实时管理。借助已有农户经济档案和资信评定记录,制定出细化的、符合农户实际的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评价体系,根据农户家庭成员的个人身份信息、家庭财产经济状况信息、个人信用信息和品行道德信息等内容,以统一的度量尺度,客观、公正地进行农户资信状况评定,克服评定的随意性和不可控性。二是实行动态有机管理。为及时掌握、反馈农户的资信变化,在静态实时管理的基础上,对农户信用状况施行有机的动态管理。充分发挥信用评定小组的作用,建立明确的目标管理责任制,通过他们跟踪、走动式的现场监测,及时收集掌握农户个人信用度变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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