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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日期:2004-09-24 23:03   作者:李文起 曹东华   来源:《中华合作时报·合作金融》2004年第36期H3版

  我国正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尚处于起始阶段,企业信用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个人信用制度更为落后,这势必极大地影响经济的正常运行。
  我国金融业的传统业务经营是企业存放款和会计结算,对个人局限于办理人民币和外汇存款。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单纯以存款为主的个人理财形式,已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无疑也为我国金融业开辟了一条业务渠道。在当前生产能力普遍过剩,有效需求不足时期,通过建立个人信用,不仅能够繁荣金融,而且能够启动个人消费,实现扩大内需,为银行和非银行的商业、制造业创造更多的生存空间。
  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涉及社会许多部门,并且要处理好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的隐私权问题,因此,现在信用体系必须以法律做基础,才能保证信用信息的有效披露和权威性。同时,现代信用体系建设,又十分有助于规范企业和个人的行为,促使企业和个人重视自己的信誉,避免出现不良记录,从而,有助于形成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良好社会风貌。
  西方发达国家用了100多年的时间,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鉴于社会信用体系对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性,随着加入世贸组织以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进程的加快,我们应采取有力措施,争取在“十五”计划时期建立覆盖全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首先,应该制订《社会信息法》,为商业化的社会征信机构开展企业个人社会信用信息、保存、服务等业务提供基本法律依据,改变目前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缺乏法律基础的状况。
  其次,综合运用行政、法律和商业化的手段,依靠先进的信息技术,逐步收集、处理分散在工商、税务、金融等不同部门的企业和个人信用及其他经营行为的记录,建立覆盖全国的征信体系和网络化的征信数据库。然而,逐步扩大征信数据库的内容,由单纯的商业信用数据过渡到包括在公、检、法机构留下的记录。
  同时,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严格的信用监督、奖惩制度。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给予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和个人较高的银行信用额度和更为优惠的存、贷款利率,以及给予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在发行股票和企业债券上的优先权利。
  此外,严格执行相关法规,规范政府部门、银行、工商企业和个人提供的信用信息,对故意造成信息失真的行为做出相应的处罚;规范资信公司,防止其提供不实的信息;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同时,也要保护企业机构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的隐私权。 
  以上工作应由点到面逐步推开。相信经过5—10年的努力,配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把以德治国、依法治国与落实中共中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紧密结合起来,逐步完善社会信用制度,使人人自觉地用诚实守信来规范自己的一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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