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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可考虑为借款出质人返利

日期:2004-09-02 21:38   作者:霍宪军 周祖宏   来源:《中华合作时报·合作金融》2004年第33期H2版

  质押贷款的出质人以自己的有价单证作为质押物在银行办理质押贷款。作为出质人,同借款人共同承担部分或全部风险,借款合同履行完毕,借款归还银行,质押物退还出质人。出质人只承担经济风险,而毫无利益可得。致使有价单证持有人受利益驱使,提前支取银行资金,发放高利贷,从中牟利,为民间借贷和非法融资行为的滋生提供了温床,使资金在银行体外循环日益严重,一定程度上消解了国家的宏观调控作用。
如开办“质押贷款银行为出质人返利”业务,质押合同履行完毕,由银行按贷款利息收入的一定比例给出质担保人返利,让借款出质人在承担经济风险的同时,获得一定数额的经济回报,使其放弃提前支取银行资金发放高利贷获利的念头,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既保证银行资金的稳定性,减少资金在银行体外循环,又在一定程度上可控制民间借贷和非法融资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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