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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 话连篇

日期:2004-09-19 20:10   作者:刘小萃   来源:《中华合作时报·合作金融》2004年第35期H1版

  虽说是早有思想准备,可消息来临时还是让人颇费思量。
  从9月20日开始,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邮政储蓄等银行类金融机构将首次向银监会缴纳2004年上半年的监管费。
  此项规定在银监会第59号文件中有详尽的表述:收费项目分为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两个部分。具体标准为:每年按照金融机构注册资本的万分之八收取机构监管费;按照总资产的万分之二收取业务监管费。按此标准,监管费将占到很多股份制商业银行净利润的5%—10%。
  根据银监会公布的数据,到今年6月末,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本外币资产总额达到29.75万亿元,上半年同比增长14.7%。这些不断增长的金融资产,构成了银监会收费的庞大基数。按此计算,仅仅是银监会每年收取的业务监管费就高达59.5亿元,而这个数字还会随着银行业的增长而快速升。与之相比,同属三大金融监管机构的保监会去年进账5亿元监管费,证监会则只有1.28亿元。
  数字的庞大总会让人深感担忧,每年几十亿的巨额收费令人生畏。一个问题产生了——谁来监管“监管费”?专家的解释应该可以打消许多人的担忧:“银监会是纳入部门预算的事业单位,是财政全额拨款。银监会的各项支出完全由国家拨款而非源自各种监管收费,根本不允许存在拿收费补偿经费之举。在收入方面,银监会所收取的监管费统统进入其收入账户,再由收入账户上交财政部,作为国家的一项预算外收入,其支配权和使用权在财政部,而非银监会自己掌握,所以其财务运作机制是收支两条线。”
  另一个问题同样需要放到桌面上,收费之后,对监管者的益处显而易见,而对被监管者又意味着什么?收费与否、收费方案如何,这些必然会影响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之间的微妙关系和两者各自的行为取向,进而影响监管的整体进程和效果。专家认为,从长远趋势来看,为增强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应以收费为主,这样有利于银行在付费之后反过来对银监会的行为进行监督,有利于调节监管双方的关系。
年初时有消息称,即将出台的收费制度中,很可能要考虑把银行风险性和信用度作为费率的构成因素,在收费前,银监会要对各个银行进行信用评级,针对不同银行的风险指数和信用级别,给不同银行确定不同的监管费率,这样就会激励各个银行为降低本银行监管费率,更多的自我监督和主动监督,从而有效地降低风险,增强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增加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安全性,进而加速银行、金融市场的完善和成熟。
  北京大学经济研究中心陈平教授建议,银监会收费标准和办法须由人大常委会举行专家听证会,立法限制。过低或过高的监管成本,都不利于中国银行业的发展。“中国的监管有着世界上近乎最严厉的系统,但同时银行的效率和问题在世界上又是相当的多,这是为什么呢?”陈平教授说,“我认为,问题在于缺乏政府和市场的良性互动,解决矛盾的办法可能在于改进工作监管的收费体制。”
  研究银监会合理有效的监管收费不仅有助于国有银行的改革和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而且可能推而广之,改进我国其他监管部门,如何解决控制监管成本、防止官员寻租,和行政权力恶性扩张等一系列问题。中国如能有效解决监管成本的支付和控制问题,将可把历史上“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恶性膨胀,转化为市场政府合作对话的良性循环,更好的发挥政府部门的公共职能,创建新的经济发展模式。牵一发而动全身,正如专家所言:“合理的收费制度有利于银行业的优胜劣汰,生存下来的银行将可以以更强的竞争力迎接WTO下外资银行的挑战。否则,我们的金融业就很有可能出现:大城市中的银行将由外资主导;在农村里,灰色金融、地下钱庄盛行;大量储蓄转化为外国政府的国债,抑制中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
  或许如此灰暗的一天永远不会到来,但防患于未然,时刻向着科学的管理方式迈进却是不变的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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