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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七部门联合行动破除地区封锁

日期:2004-08-19 22:26   作者:托亚   来源:《中华合作时报·棉花导刊》2004年第30期1版/要闻

  本报讯 据新疆自治区经贸委消息,8月1日起,新疆已对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经贸、财政、交通、国税、地税、质监等部门制定的属于排斥外地产品和服务、对本地产品和服务予以特殊保护的各种分割市场的规定性文件及其他文件进行清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精神,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市场,打破地区封锁,纠正设置行政壁垒、分割市场、妨碍公平竞争等市场经济中的弊端,自治区经贸委、监察厅、人民政府法制局会同财政厅、交通厅、国税局、质监局在全区范围内对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各种规定展开清理。
  清理的重点是含有以下内容的各种规定:直接限制外地产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限制本地产品和服务进入外地市场;专门针对外地产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收取费用;专门针对外地产品而且阻碍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的技术、检验、认证措施;对外地产品和服务进入本地设定许可或审批的;制定经营、购买、使用本地产品的。
  据悉,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主要内容违背国务院第303号令的,要予以废止;个别条款违背国务院第303号令的,要予以修改。县级以上的地方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的废止或者修改,由制定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定。
  从8月1日至11月30日为集中清理阶段,自治区、地、州(市)、县各级相关部门在本地、本部门展开清理工作;11月30日至12月31日为总结上报阶段,清理工作完成后统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向社会公布结果。
托 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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