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悉和掌握WTO的规则,可以使得我国农产品出口企业能够依据 WTO对有关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规定,找到避免自己的产品受到不公正待遇的法律依据,从而可以据理力争,维护企业在参与农产品国际贸易中应该享受的权利。从WTO《SPS协议》以及《TBT协议》的有关规定来看,农产品出口企业应该熟悉并充分运用如下一些条款,保护自己的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正当利益。
非歧视性待遇。WTO《TBT协议》并不否认各成员国利用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是要求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运用不得有歧视性,不应妨碍正常的国际贸易。我国企业在出口农产品时,可以享受与任何WTO成员的同样产品相同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信息通报与共享。建立高效的信息发布和咨询、检索体系,是帮助企业跨越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重要外部条件。企业需要及时了解和掌握主要贸易国有关农产品的技术法规、标准以及合格评定程序的信息,以便及早采取措施,达到农产品进口国所提出的合理要求。
针对其他WTO成员正在起草中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草案有权对提出意见,保护企业产品出口所要求的正当利益。利用发展中成员在技术标准方面应该享有的差别待遇以及其他一些权利要求。比如有权进入进口国的质量认证体系,申请得到其认证;有权要求其他WTO成员提供与出口产品相关的技术援助;有权在一定时间内暂缓执行某些TBT条款等。
对于那些没有科学依据支持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带有明显歧视性的措施,要坚决予以反击,采取双边磋商,或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予以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