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贷分离制度是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管理过程中最主要的贷款制度之一。然而该项制度在许多地方却没有严格开展,仍然实行“审贷合一”、“单线审批”的贷款管理机制。为及时掌握广西博白农村信用社实行贷款“三岗”分离后的成效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深化改革试点提供参考,我们对博白县农村信用社实行贷款“三岗”分离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
贷款“三岗”分离的主要做法
贷款管理调查岗。主要负责对客户贷款的管理与服务。职责包括贷款的受理、调查、发放、跟踪检查和贷款本息的清收,沟通客户和农信社的关系。主要由信用社信贷员组成,原则上两个以上信贷员为一组。贷款管理调查岗承担因调查情况不实而导致贷款失误和形成损失的主要责任。
贷款审查岗。主要负责审查信贷管理调查岗信贷调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合法性和准确性。基层社贷款审查岗人员由主管信贷员、主管会计、分管信贷的副主任组成,联社贷款审查岗人员由联社计划信贷科人员组成(属计划信贷科决策权限的计划信贷科长不参与,超出其权限的可参与)。贷款审查岗要承担因审查不认真、未能及时发现和反映问题而造成的贷款损失的责任。
贷款审批岗。主要负责决定贷款是否发放。人员组成按授权权限分级设置,基层社的由主任、副主任、分社负责人组成,联社的由主任、副主任、计划信贷科长、会计科长、资产保全科长、稽核科长等组成。贷款审批岗承担由于决策失误所造成的贷款损失的全部责任。
制度困境
岗位设置与人员构成存在一人多岗的可能。该联社《贷款“三岗”分离实施办法》强调,基层信用社贷款审查小组由主管信贷员、主管会计、分管信贷的副主任组成;基层社贷款决策审批领导小组(3—5人)由主任、副主任、主管信贷员、分社负责人组成。由于不少信用社分社负责人一般兼任信贷员,部分分管信贷的副主任同时又是主管信贷员,这就可能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一是一人在同一笔贷款中扮演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角色,二是贷款审批岗设定的3—5人无法实现。
贷款审批岗人数设置过多不利于分清贷款审批的责任。无论是从法律意义上还是现实意义上,主任之外的其他人员不可能承担也承担不了贷款决策失误的责任,审批岗过多的人员不利于“三岗”的彻底分离。
岗位职责与操作规程存在矛盾。一方面,强调贷款审查岗要求提出贷与不贷的建议并提交有权审批人审议,根据该规定,贷款审查岗建议“不贷”的贷款也要求提交有权审批人审议;而另一方面,强调上一级有权审批人对下一级有权审批人和审查部门已通过的贷款,可行使一票否决权,但不能够行使一票赞成权,这从制度上可能出现有权审批人行使一票赞成权的可能。
完善“三岗”分离制度的建议
调查表明,从联社到基层社,大部分信用社员工肯定和支持贷款“三岗”分离,认为是农村信用社创新贷款管理机制,严格实行审贷分离的方向。在实施过程中,农民群众也理解和支持贷款“三岗”分离。因此,必须进一步规范完善贷款“三岗”分离制度并逐步推广、深化。
完善贷款“三岗”分离操作办法,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合理分配“三岗”人员。针对农村信用社的实际,建议进一步完善贷款“三岗”分离操作办法,真正建立横向与纵向制约相结合的贷款管理机制。一是合理设置“三岗”的人员构成,减少贷款审批岗人员。贷款审批岗一般由农村信用社主任组成。对于风险较大的贷款,可建立信贷审查组织,决策者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但必须坚持集体审查、个人决策的原则,建立起严格的个人责任制。二是“三岗”不能互相兼任。在同一笔贷款中一人只能在同一个岗位,不能一人多岗,类似既是社主任又是信贷员(承担放贷任务)的要通过调整职责来实现“三岗”的彻底分离。三是规范“三岗”操作程序。贷款审批的运作,必须自下而上报批,严禁反程序操作。只有贷款管理调查岗认为“可行”的贷款才提交贷款审查岗审查,只有贷款审查岗建议“贷”的贷款才提交贷款审批岗审批,即:只有上一岗认为可行的贷款才提交下一个岗位,上一岗认为不可行不能贷的不用也不能进入下一个岗位。
完善贷款管理责任与利益挂钩制度,落实有关奖惩措施。实行贷款管理岗位制约责任制,并与奖罚利益挂钩,是落实贷款“三岗”分离的关键措施。要逐步建立贷款“三岗”分离考核奖惩制度,将贷款“三岗”分离与工资分配、双先评比、任期目标等进行挂钩考核,从而真正将权、责、利结合起来,调动推行贷款“三岗”分离的积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