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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贷款利率不宜上浮

日期:2004-08-15 13:09   作者:贾广玉   来源:《中华合作时报·合作金融》2004年第30期H2版

  对“三农”减负增收,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贯政策,更是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的重点。但据调查,某县11家农村信用社所发放的农业贷款都存在着利率上浮的做法,并且都“一浮到顶”。甚至对种植业和养殖业等周期长、收益低的传统农业贷款也一律“一浮到顶”。
  不容置疑,贷款利率上浮做法的确不违反利率规定,且从表面上和近期看,确实可以提高农信社效益和盈利能力。但从长远和根本上看,其负面作用也是十分明显的:一是加大了农民的经济负担。截至6月末,某县农村信用社发放一年期的农业贷款累放额为3793万元,其中种、养业贷款1793万元,其他农业贷款2000万元,按现行贷款利率计算,贷款一年期利率为5.31%,但实际执行利率是上浮到顶(种、养业贷款上浮80%,其他农业贷款上浮100%),利率分别是9.558%和10.62%,使贷款农户多付利息182.4万元,因此影响和制约了农民脱贫致富的进程。二是影响了农信社业务的发展。因为,从根本和长远看,农信社的业务发展取决于“三农”的发展和农民富裕程度。只有广大农民更富裕,农村经济更发展,农信社业务的发展和经营效益的提高,才有了更坚实的基础和更广阔的空间。反之,农信社的业务和效益必然受到严重的制约。另外“三农”贷款执行利率过高,有可能产生杀鸡取卵的作用,也是一种短期的行为。三是影响国家和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在农村的实施效果,不能充分体现国家对农业、农民的扶持和减负力度。同时也使支农再贷款在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经济发展上的应有作用打了折扣。
  对此,笔者建议:农信社要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坚决转变观念,进一步树立、强化服务和支持“三农”思想,深刻认识只有农民尽快富起来,农信社才能有更大更好的业务发展基础和空间,从而正确处理自身经济效益与支持农民增收的关系。特别是当前,农信社要对农民发放的种植业和养殖业贷款应执行基准利率,对模范信用户和贫困户的种、养业贷款实行适当下浮利率的优惠政策,以减轻农民的利息负担,扶持农民尽快脱贫致富,从而达到农民增收,信用社增效的双赢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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