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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民间借贷“一米阳光”

日期:2004-08-19 21:52   作者:戴明祥   来源:《中华合作时报·合作金融》2004年第31期H1版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局长谢平7月8日在“中国金融国际年会”上指出,当前我国的农村金融改革面临六大难题的困扰,其中之一就是如何看待农村民间借贷行为。谢平认为,民间借贷有自身的效率,不可能消灭,但这种自发行为对正规金融行为有相当杀伤力。但对民间借贷行为,要立法规范很难,加以扶植也不妥当,容忍也不可取。
  在这位能影响中国金融大局的央行要员眼中,这仿佛是一根嘴边的鸡肋,食之无味,弃之不舍。

双刃剑的身份

  民间借贷是指人们不从正规渠道贷款,而是从民间进行的有偿借款,所谓“有偿”,就是要支付借款利息。民间借贷早已是公开的秘密,无论在经济发达的江浙,还是在经济落后的内陆省区,都呈现出活跃之势。
  据调查,农村民间借贷也已“改头换面”:不再局限于本乡本土的亲朋好友,只要可靠,即可发生借贷关系,借款用途多也由过去的婚丧嫁娶、购买生产资料,发展到现在的弥补经营资金不足,受贷主体逐步向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种养加专业户集中。借贷期限有长有短,利率参考同期银行(含信用社)贷款利率水平,根据地区、季节、资金供求状况等来确定的。温州民间借贷的利率曾经一度达到20‰的月息,令人目瞪口呆,但这丝毫没有影响民间借贷的火爆局面。
  俗话说:一个篱笆三个桩,一个好汉三个帮。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民间调剂资金短缺,在银行和信用社力所不及的领域和范围内起到拾遗补缺、截长补短的作用,是受群众欢迎的信用补偿机制,它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中小企业和农民、个体工商户季节性的生产周转之需,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作为一种经济行为,它既是对金融系统行为的模仿和学习,又是对服务不到位的国有金融机构、中途撤退的合作基金会的替代。
  民间借贷解决了部分生产经营、生活中的特殊需求,但它的双刃剑效应是显而易见的,在发挥拾遗补缺作用的同时,也给社会留下一系列的后遗症和创伤。一是扰乱金融秩序。由于民间借贷利率高于同档次银行贷款利率几倍,高利促使其发展呈上升势头,有的已呈现职业化,逐步形成“私人钱庄”,风险集中,危害更大,极大地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二是引发经济纠纷。由于民间借贷不规范,如无借据、缺乏担保等,且当事人多为亲友,没有约定利率、还款时间、违约责任,如果借款人丧失诚信,赖账不还,极易引发经济纠纷,甚至亲戚、朋友反目成仇,最终对簿公堂。三是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民间借贷多为隐蔽性,且出借方贪图高利,给犯罪分子和道德沦丧之徒以可乘之机,坑蒙拐骗也就在所难免,甚至引发刑事案件,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
  有人说,民间借贷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魔鬼。事实上,民间借贷既不是洪水猛兽,也不是灵丹妙药,可以说是利中有弊,弊中有利,利弊相生。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进行积极的扬弃而不是消极的禁止,面向现实,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趋利避害。
  而让人难以置信的是,在民间金融活动广泛存在的背后,竟有着严格禁止民间金融活动的管制法规乃至刑法。这就是1998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从当时的情况来看,出台这样一个法规,有其合理性。但从当前的情况来看,这样一个带有很强管制性、计划经济色彩的法规脱离了现实,也与《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存在着相悖之处。 
  有鉴于此,许多专家曾呼吁国家相关部门要在废除不合时宜法规的同时,尽快制定专门的《民间借贷管理办法》,为民间借贷构筑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以规范、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让正当的民间金融活动摆脱灰色金融的身份,光明正大地浮出水面,充分发挥拾遗补缺作用。对一些乘人之危而攫取高额暴利的高利贷者则坚决予以打击、取缔,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同时,通过多种渠道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增强借贷双方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以减少民间借贷纠纷和案件。
  政府过去视民间借贷为“洪水猛兽”也无可厚非,他是担心以高利息为诱饵引发非法集资,冲击国有金融业,波及社会稳定,并给一些群众带来经济损失。应该说,此担心不无道理,事实上过去不少地方也确实出现过一定的民间非法集资,甚至有些还酿成犯罪。但从近年来的情况看,民间借贷已有了较大变化,即民间借贷的信誉在不断提高,以欺诈手段进行非法集资的现象已有所减少。“民间借贷本身具备积极意义,硬性阻遏根本不必。”这是众多学者专家的一种声音。 

放宽民间借贷

  对于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生存及是否需要“正规化”,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张元红认为,所谓“正规化”后,非正规金融原有的特性和优势会随之失去,比如灵活可能逐渐变为僵化,交易成本可能急剧增加,社区道德约束可能逐渐淡化等。因此,可以允许非正规金融存在,但正规化不一定合适。
  民间借贷这类民间金融活动不必要让它灭亡,事实上它已成为金融市场“必要的有益的补充”,不能一味采取“关门政策”,必须区别对待,开启民间资金的多种投资“通道”,“堵”、“疏”结合,最大限度发挥其积极作用。
  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郭沛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此持相同的观点,“对民间借贷现象的看法不能完全是赞成或反对,我们应该用辩证的眼光看问题。譬如,有人借钱赌博,你能认为是有益的吗?但有人借钱搞科技发明致富,创造了社会财富,这种用途就要大力拥护。”
  如果民间借贷完全放开,则如蛟龙入水,桀骜不驯,因此绝不能任其放任自流。权威人士认为,银监会、人民银行和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应当密切协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将民间借贷纳入金融监管范围,通过农调队或农村金融监管组织定期采集民间借贷活动的相关数据,特别对利率变动情况等进行定期监测,切实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督和管理,避免出现监管“真空”,要及时有效地打击高利贷及办地下钱庄等非法行为,努力将民间借贷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限度,将非法集资活动扼杀于萌芽状态。 
  宏观调控信贷紧缩期间,民间借贷的再度活跃,“这是因为有需求,但这种需求得不到公开渠道的满足。”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投资所所长张汉亚对民间借贷也深表忧虑。
  与其让民间金融在地下暗流涌动,不如干脆让它们在阳光下有序运行。著名经济学家樊纲几年前就曾提出:应该让民间金融享受与国有金融机构同等的政府信用。事实上,给不给民间借贷一个国民待遇是一个执政理念问题,更是一个实务操作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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