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07号国务院令,颁布《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宣布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市场。这比传闻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市场至少提前了一年。条例的出台对粮食购销会产生何种影响?记者采访了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徐柏园和著名农业问题专家马晓河。
“国家对农民的扶持力度现在是项目最多、最直接的,力度最大、效果最明显。”著名农业问题专家马晓河如此评价。诚然,这次增加农民收入的直接补贴,各地水平并不相同,从北京、上海的每亩60元-70元,甚至达到80元,到财力并不雄厚的粮食主产区的10元左右,差异很大。但是补贴使农民的收入能够提高多少,他认为全国农民每人平均约13元。他更赞同一种说法,“直接补贴对农民来说更多是一种精神上的补贴。”
“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台粮食流通方面的最‘好’的一个条例。”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徐柏园接受记者采访时,用这句话来评价新出台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马晓河认为:如果加上对粮食主产区的农业税减免和其他补贴,这次对农民的支持力度是相当大的。他介绍,原来国家计划对农民的补贴是100亿元,实际已经发放了119.5亿元。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免农业税可使农民受益300多亿元。的确,不论农民具体的收入能够提高多少,农民种地积极性的提高还是显而易见的。
徐柏园解释“好”时说,与以往相比,《条例》使粮食流通体制与市场经济接轨,完全体现了粮食既是商品,又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战略物资,需要国家保护的宗旨;同时,《条例》也保护了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徐柏园说:《条例》明确指出:国家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依法从事的粮食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严禁以非法手段阻碍粮食自由流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当转变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在粮食流通中发挥主渠道作用,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徐柏园认为,这是我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关键点。他说,虽然国有粮企的转制工作一直在进行,但仍有不尽人意的地方,《条例》把国有粮企作为多种所有制企业之一,国有粮企要转变经营机制,又要发挥主渠道的作用。这意味着市场公平竞争程度的提高。
马晓河说:《条例》还保护了生产者、消费者的利益,特别是农民的利益。《条例》规定:“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这项规定给农民增收带来了保障。对于消费者而言,粮食价格若超出一定范围,《条例》规定国家须有相应的干预措施介入。
《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阻碍粮食自由流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予以处罚。
马晓河说:前几年一些地区之间或多或少地还存在地区封锁的现象,现在局面已经被完全打破。他认为,这项规定在我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面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因为对经营者最大的保护就是要把粮食作为商品来对待。同时《条例》中有关国家粮食应急预案、风险基金方面的规定,又体现了粮食作为国计民生战略物资在安全方面的保障。
徐柏园表示:《条例》有几方面的内容需要关注:首先,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关系来形成,同时加强国家管理,这是《条例》的核心点,它体现了粮食是商品的特性;其次,政策性用粮的采购和销售,原则上要通过批发市场公开进行,这一规定与国际上通行作法一致;此外,《条例》还规定大豆、油料、食用植物油全部按《条例》来执行,既要自由流通又要增强宏观调控管理。
谈到《条例》对农产品期货市场的影响,马晓河认为:目前由集贸市场、批发市场、期货市场构建的农产品市场体系正在健康运行,《条例》的颁布给这个市场体系极大的发展空间,特别是期货市场。粮食最具前瞻性的价格是由期货市场形成的,因此,农产品期货市场在《条例》颁布后会大有作为。
(刘一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