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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外贸法带来机遇与风险

日期:2004-07-18 22:09   作者:   来源:《中华合作时报·经济新闻》2004年第1545期三版

  本报综合报道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于7月1日开始实施,这意味着我国长期实行的外贸经营权审批制度的终结和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完全放开。
对于中国外经贸企业而言,新《外贸法》的实施是值得为之欢欣鼓舞的,自然人获得外贸经营权(第八条)、外贸经营权从审批制转为备案登记制(第九条)、建立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体系(第五十四条)、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对外贸易(第五十八条)、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第五章)……所有这些“与时俱进”的新内容都可望为企业创造一个更透明、更加可预期的经营环境,降低外贸经营中的风险。
  很多企业或个人对外贸经营权的完全放开十分兴奋,但有关法律专家却冷静地告诫即将在备案登记后从事对外贸易经营的企业或个人:要注意防范机会后面的风险。
  第一,吸纳、培养外贸专业人才。拥有熟悉和掌握外贸业务相关知识的专业人才是确保企业在国际市场纵横驰骋游刃有余的基础,企业在自己的专业队伍尚未组建之前,不妨继续利用原有外贸渠道,同时着手培养和挖掘专业人才,在具备条件后独立自主地从事外贸业务。
  第二,重视客户资信调查。国内企业普遍不重视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认为只要收汇有保证就不必管客户是否有信用。不了解新客户的资信就匆忙下单或接单,只能是任人宰割。
  第三,把好合同订立关。我国企业比较重视合同中的价格条款,却很少意识到在价格之外的运输方式、交货期限、结算方式、违约责任规定、法律适用甚至是纠纷解决方式,这些条款往往关系重大。
  第四,了解交易规则,及时作出正确判断。外贸业务涉及出口国、进口国甚至转口国的不同法律制度和若干国际公约、国际商业惯例,因此,企业必须了解相关规则,明晰自身地位,避免作出错误的判断。
  第五,通过保险渠道转嫁商业风险。外贸风险可谓无处不在,因此,为确保交易安全,企业必须重视选择实力雄厚的保险公司,针对进出口货物可能遭遇的风险投保适当的险种,以较低的保费为货物寻求最充分的保障。
  此外,对于个人做外贸,商务部外贸司相关负责人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培训班上特别强调:“外贸法第八条规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外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这里的‘个人’并非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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