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7月20日,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卞耀武,国家安监局政策法规司司长、新闻发言人黄毅,政策法规司综合处处长杨庆生做客搜狐网,与网友一起就刚刚过去的“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和目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下面是专家与网友讨论的部分内容。
网友:安全生产还是要以打击腐败为前提,腐败没有了,会给大家的安全保证更大吗?
黄毅:我想不要把问题说得太绝对化,我倒同意把抓安全生产和抓腐败统一结合比较好。因为我们发现在一些重大事故的背后,特别是一些瞒报事故的背后,存在一些腐败现象,所以惩治腐败确实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对监督管理确实有很大的作用。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在安全生产领域惩治腐败的力度。通过惩治腐败,打掉“保护伞”,会减少在安全生产领域当中存在的一些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
网友:隐瞒事故应该严惩,但是请问卞耀武先生,隐瞒事故罪加一等,是不是典型的权大于法?
卞耀武:隐瞒安全生产事故实质就是逃避责任,或者说是拒绝承担责任,衍射责任。所以对隐瞒事故在《安全生产法》里对“事故不报,或者隐瞒拖延不报”的行为有特别规定,对这些人,我想最好的办法就是依照法律规定去处罚。实际上有一些隐瞒实际上就是想逃避责任。我们了解到,有些矿主和矿工定了一些生死合同,发生伤亡事故之后给大家钱,这就等于是矿主不负责任,受害者再不提这个事了,实际上这也是很恶劣的一种隐瞒做法。再补充一点,在《安全生产法》里,这种生死合同一概无效。该承担什么责任你还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受损害的这些受害者应该享有什么权利,他还是依法享有什么权利。
网友:有些部门用罚款和掀起整改对待咱们的安全隐患,请问卞委员您对此有什么看法?
卞耀武我理解这位网友提出的安全隐患,就是实际存在没有发现,或者是一种潜在的危险。在安全生产法律制度里,生产要确保能够保障安全,能够消除一些可能避免的危险,对于这种安全隐患,限期改正这是一项措施。
对于消除隐患,我个人看,不赞成罚款的办法,罚款是一种处罚,但是消除隐患如果说限期不消除的话是必须消除,罚款不能代替消除隐患的。
网友:请问黄司长,国有企业特别是一些有困难的国企,它们的安全生产工作正在退步,有一些情况比一些私营企业还严重,这个情况您是怎么看的?
黄毅:这个问题确实存在,但不是多数。确实有一些经营比较困难的国有企业,由于它们本身的安全基础比较薄弱,加之近些年安全投入不足,甚至存在着严重的欠账,从而导致安全设施老化,功能不健全,存在大量隐患不能得到消除,因而致使事故频发。
国家安监局对此高度重视,通过积极呼吁,采取了一些必要的扶持措施。比如说近两年国家对国有重点煤矿先后给予了将近60亿的资金扶持,用以解决安全生产的欠账。但是这些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好转还要靠自身,应该通过深化改革转换机制,在壮大企业经济实力的同时加大安全投入。
(安安 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