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颁布实施,为金融监管活动、监管制度设计以及提高金融监管的可操作性、有效性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保障。
作为监管部门如何学习和运用新的监管理念,就显得十分重要,在监管实践中应从以下方面加强工作。
转变金融监管理念,建立以风险监管为核心的体系。第一,在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基础上开展风险监管,保证金融业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对上述“三性”,根据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特点,制订量化监管指标进行具体操作。第二,加强重视对表外业务的监管。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日益扩大,把其纳入金融监管的范围已成为一个迫切的任务,要尽快制定专门的表外业务监控办法。第三,制定出能客观反映我国银行业风险的各类资产风险权重和核算系数,定出贷款集中风险、贷款沉淀风险等风险权重。第四,要建立真正的风险准备金,以增加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尤其对中小地方性金融机构加大提取呆账准备金和坏账准备金的力度,简化手续、强制执行。
制订监管长期规划,强化监管工作的持续性和预见性,实现持续性监管。通过系统化、连续化的监管,使中央银行在监管过程中始终站在一个整体的、历史的高度,对金融机构已形成的历史风险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在纵向和横向比较中发现问题,进而寻求解决问题的正确途径。但在风险管理的同时,绝不能影响金融创新活动,要在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积极开展金融创新,提高竞争力。同时要加强对金融机构新业务、新工具的监管,防止金融机构以金融创新为借口,搞盲目无序竞争而产生新的风险。
健全金融机构自律管理机制,在充分注重金融外部监管的同时,发挥机构内部控制与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作用。对金融机构的内控监管是金融监管和基础,应适应国际金融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发展的要求,逐步建立在金融机构进行内部控制监管的前提下,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检查的新的监管模式。首先,金融机构能否稳健、安全运营,根本的基础和关键在于自身能否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其次,内部控制监管的重点应放在内部控制系统各个控制环节的审查上,着眼于对整个系统的整体情况进行了解和分析,可及时发现一些程序上的错误或工作步骤中不合理现象,对更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达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坚持以人为本的监管理念,实行人本监管。第一,加强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金融资产运行质量,因此,加强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是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在严格做好新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工作的同时,着重抓好全部已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考察、考核和评价工作,增强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危机感和责任感,使监管部门对高管人员的监管始终贯穿于任职的全过程。第二,切实提高金融监管人员的自身综合素质。包括监管人员的思想道德水平、理论水平、金融业务、财务及法律水平,特别是《监管法》的学习、理解和执法能力的提高。第三,监管重心要由属地监管向法人监管转变。过去我们过于强调属地监管,而把法人监管人为地分割了,最后就不能形成对法人风险的整体判断、识别,不能从法人的角度来加强法人治理和内部控制。结果,不仅难以及时客观、准确的判断风险,采取及时预警措施,而且使风险越积越多,使监管不能做到事前预防和控制,而成为“消防队”和“急救室”。因而,监管重点应从“管”事调整为“管”人,通过强化法人监管来真正体现监管的权威性、有效性。这是监管的法人原则的要求,也是和当今世界监管环境的变化相适应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