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基层农村信用社一线窗口从事会计记账工作多年,目睹了一些信贷员在填写贷款借据时将某项内容写错。为了图一时方便,有的在贷款借据错误处涂改更正,有的在借据错误处划线更正,然后在更正处的左端盖上自己的私章以示负责。其更改的内容大致是:借款日期、到期日期、填写借据日期、计划还款日期、计划还款金额、借款人甚至借款金额等不一而足,然后将借据交给借款人去取款。信贷人员满以为这样更正是合规合理的,其实这两种更正方法都是不足取的。
须知:一、借款借据本身是一种经济合同,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一经签订,个别人不得随意改动;二、借据上所具内容是经当事人双方认可后才签章或盖指模的,任何一方更正都是无效的,如果一方认为有错,需要更正,必须经另一方同意才能更改,双方在更正处盖章或印指模,以示双方负责;三、借据单方面更改存在着隐患。贷款时效性强,一旦打起“官司”,法律上以签订的借据为证据。倘若证据为单方面的更改,借款人会提出质疑,贷款方也难自圆其说。如果借款人有异议,引起经济纠纷,贷款方有可能成为败诉方,其后果是严重的。
要彻底改变这种错误的更正方法,笔者认为:一、必须提高信贷人员的思想认识,引起高度的重视;二、信贷员在填写借据时要严谨思考,认真下笔,如不慎填错应一律作废,重新填写;三、加强柜面监督,对这类借据应拒绝受理付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