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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执行灵活贷款利率政策

日期:2004-05-24 11:09   作者:滕昭军   来源:《中华合作时报·合作金融》2004年第18期H3版

  近年来,央行多次扩大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浮动权限,这对调动信用社信贷支农积极性和增强其自身盈利能力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但在工作中却发现,辖内农村信用社并没有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完善利率浮动管理实施办法,而是将贷款利率浮动权上收,在受刚性利润指标影响的情况下,往往以收息的难易程度作为判断利率浮动的主要标准,对经营效益好、信用程度高、还贷能力强的借款人,特别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户,由于农村信息不对称和信贷卖方市场垄断等因素影响,在利率浮动上没有体现扶优限劣的原则,反而执行较高的利率上浮政策,这与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相违背。或采取“一刀切”的做法,统一规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导致基层信用社,特别是城区信用社,不能采取灵活的利率政策,开展信贷营销,根本无法与商业银行竞争,明显制约业务发展,致使好多优良客户流向商业银行。
  为此,笔者建议应由县级农村联社制定具体的利率浮动管理实施办法,实行贷款利率浮动授权管理。将贷款利率浮动权与贷款审批权结合在一起,在授权范围内,审批贷款的同时也审定贷款利率的浮动幅度。对借款企业,则根据其生产经营规模、信用等级、贷款担保方式和单笔贷款数额等指标,在规定的浮动范围内,实行一户一定。对预期综合收益高、同行业竞争激烈的贷款项目或入股社员贷款,可执行少上浮或不上浮的利率政策。(滕昭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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