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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贷款与贷款难

日期:2004-05-24 11:11   作者:艾春林 齐玉锁   来源:《中华合作时报·合作金融》2004年第18期H3版

  目前,“三农”体系难贷款和农村信用社贷款难的矛盾依然突出。笔者认为,形成并激化这一矛盾的因素主要在以下方面。
  畏惧心理作祟。近年来,各地农村信用联社从防范风险出发,在贷款业务方面建立了一系列防风险保安全的约束制度,特别是贷款发放终身负责制和第一责任人制度的发布与实施,在惩罚相关人员的同时,引起了普遍关注。因而许多信用社负责人或信贷人员往往从经营风险和个人责任考虑对发放小额信用贷款态度消极。
  质押贷款质物单一。目前,农信社发放质押贷款的主要或惟一认可质物就是存款单(办理票据贴现业务数量偏少)。对于使用其他质押形式既知之甚少,也没有勇气发展。因而对于除存款单以外的任何质押品都表现出不知用、不愿用或不敢用状态。由于存单质物的单一性,实际工作中便直接导致了借款者在借款期间找不到验证足额的质押存单的情况,所以有些借款者只好望而却步,被迫终止自己的借款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作为贷款方的农村信用社也往往无能为力,不得已忍痛放弃这笔贷款(尽管它可能是一笔质量保险系数较高的贷款),致使农村信用社无端丧失本应到手的利益。
  借款人寻找质押存单难。质押存单之所以难以寻找,其原因大体表现以下方面:一是出质者的恐惧感。随着农村各界法律意识的增强,特别是耳闻目睹许多出质存单被依法追究连带偿债责任的现实,吓坏了出质存单所有者。许多存单所有者为了免受经济损失,减少纠缠,大多存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除非真正知底的亲戚朋友,一般婉言拒绝。二是金融机构之间互设出质“堡垒”。近年来,在贷款难干扰下,有些金融机构为了增发保险系数较高的质押贷款和抢占辖内贷款市场份额,一度规定和实施了拒绝向异行贷款出质本行存单质押手续的规定,因而客观上导致农村信用社系统在发放贷款过程中,因贷款办不到异行存单质押手续而不了了之的情况一再发生。这是目前阻碍农村信用社系统发放贷款的主要原因之一。
  利率上浮幅度过大。目前,农信社发放贷款执行利率一般在国家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0%,尽管这是近年来上浮幅度最小的情况,但还是比同一区域的各类银行高出许多,这就客观上促使本来应由农村信用社发放的贷款流向其他银行。在调查中发现,目前不少农户从降低资金成本出发,大多采取了舍弃身边信用社而远方求援于其他银行的策略,这就客观上加剧了农村信用社贷款发放难度。
  贷款沉淀严重。在确保资金安全有效的前提下,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首先考虑的是自己是否具备相应的经济承受能力,即有没有用于发放贷款的资金。“双呆”贷款占比正是考核其能否继续发贷的重要参照标志之一。“双呆”贷款占比过多,就会挤占规定放款范围内的活性资产空间,就会限制其数额和比例的增长。调查显示,由于前些年有些农村信用社向城乡企业和单户农村个体经营者发放的贷款过多、过滥,已经使很多地方的农村信用社背上了沉重的“双呆”贷款包袱。如某地农村信用社系统发放的贷款中半数以上是“双呆”贷款,有的社“双呆”占比甚至高达70-80%。由于“双呆”贷款包袱过重,直接导致了农村信用社大面积的经营亏损,使其资产安全性下降,资产活动性减弱,放款行为迟缓。即使有的信用社为了摆脱经营困境,愿意增发新的贷款,周围也确实拥有数量可观的偿债能力强的借款群体,也明明知道贷款发出后可以给信用社带来经营效益,但是,受发贷能力的限制,往往不能如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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