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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的学问

日期:2004-05-31 09:13   作者:高志宏 马希武   来源:《中华合作时报·合作金融》2004年第19期H3版

  贷款到期后,“催收”是农村信用社向借款人和保证人主张权利时运用最多、最普遍的一种形式。但由于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一般为自贷款到期后半年,因此一些保证人在贷款未能偿还时,以种种借口不在信用社发出的《催收通知单》上签字(章),意图逃避保证责任。对此,除直接采取诉讼、仲裁形式外,还可通过如下方法进行催收,以保证信用社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
  函件催收。就是向保证人发催收信函。采取这种催收方式,函件最好使用特快专递(采取其它的寄发函件可能因为无法确认其发送的具体内容而使证据效力大打折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方式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但没有保证人对邮件签收或拒收的证据能否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请示复函》中规定:债权人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在债权人能够提供特快专递邮件存根及内容情况下,除非保证人有相反证据推翻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采取此种催收方式,必须注意保留邮件存根及填明邮件内邮寄物品的内容,在填写特快专递时,应尽可能将内容填写详细,以增强证据的效力。
  公证催收:即贷款人亲自与公证人员一起到保证人的营业场所、住所地,向保证人催收,由公证人员现场制做公证书,来证明债权人催收这一行为。公证书可为后来采取维权行动提供最直接有效的证据,并能达到延长保证期的目的。对借款金额大,保证人的担保责任重的贷款,宜采取这种催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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