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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为民工的生命负责?

日期:2004-05-31 17:59   作者:大山   来源:《中华合作时报·安全时讯》2004年第19期A3/观察科技

  5月12日,河南省七建公司承建的安阳安玻公司信益工程二期项目刚建成的烟囱,在撤离脚手架时,脚手架倾斜倒塌,造成21人死亡,10人受伤。
  除了工程被层层转包、路面遇雨水松软和架子钢管强度不够等原因外,有个不容忽视的原因:那些民工是被逼迫上高空作业的。这些民工,大多数人甚至连上料架都没有上过,只是普通的小工,更别说有高空作业证了。建筑知识、安全注意事项都不清楚,却爬上高架去施工,不出事故就是侥幸的。
  但是为什么这些没有高空作业资格的民工会上去工作呢?原因很简单,就是包工头在利益的驱使下,不找有高空作业证的人,因为那要支付高空作业费和保险费,所以逼迫这些民工上去。
  而另一方面,民工延续着中国农民逆来顺受的本性,他们背井离乡出来打工,其行为带着茫然和被动。有的因为没有接受过正规培训,所以不知道具体操作规程,也不知道如何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21名民工为了每天的22元工钱,屈服于包工头的“淫威”,虽然明知道高空作业有危险,但是因为包工头说:谁不上去就扣一天工钱,而且不上去拆架子以前的工钱也别想要了。就这样上去,不料想却踏上了不归路。
  谁来为民工的生命负责呢?笔者认为:首先,政府要做好相关工作的安排和部署,并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来维护民工的权益。比如用人单位在招用农民工工作时,必须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否则就要受到处罚;如果发生了问题,更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且要对政府职能部门行政不作为进行责任追究。如果配套的法律法规都能落实,那不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当回事的人就会少一点。
  同时,应该出现专业的机构对农民工进行进城务工前的培训。劳动中介市场可以担当这一功能。如果本中介机构的工人都具备一定的技能,那么就能吸引一批用人单位,而农民工也愿意到这样的中介机构寻求帮助,由此形成良性循环,岂不很好。
再次,用人单位要为农民工的生命负责。虽然民工今天在自己单位干活,明天就有可能离开,但是在本单位工作一天,他们的生命安全就要得到有效的保障。因为一旦出了事故,责任还是自己的。倒不如未雨绸缪,把各方面工作都做好了,这样也就自然能保证工程的顺利安全运行。
  最后要说的是,农民工要对自己的生命负责。他们要自觉自主的学习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提高安全意识。同时要懂得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他们有理由相信自己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面对不合理要求时,要勇敢地说“不”,因为,生命对任何人来说都只有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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