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西运城地区农药经营许可证问题的调查已连续两期了。十几天来,随着记者采访抽丝剥茧般的深入,记者心中的疑团却是愈积愈深:究竟是谁给了山西永济农业执法部门滥用职权乃至以权谋私的机会?当地方性法规与中央政令发生冲突时究竟以谁为准?而谁又来监督这些法规的冲突……
虽是层层的疑虑扑面而来,但疑虑从模糊走向清晰的过程已清楚地告诉了我们:真相已离我们不远了! 淳朴的农药经销商们一直在纳闷,卖个农药咋就那么难?国务院颁布的《农药管理条例》本是无可厚非的,但继之而来的农业部《〈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与各省陆续出台的《××省农药管理办法》却使得他们叫苦不迭。但究竟是哪一条款使得这群乐天知命的人如此怨愤呢?这些农药经销商们将手同时指向了农业部与各省农业厅颁发的“农药经营许可证”。
由于基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农药经营许可证成为某些执法人员的摇钱树与聚宝盆,有鉴于此,国务院法制办从2001年起就分别责令农业部及山东、河南等10余个省、市、自治区政府修改他们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中有关在农药经营中设立前置性行政许可的行为,并以通告的形式告知全国各级政府。
在收到国务院法制办的审查建议书后,农业部于2002年7月27日以部令形式撤销了《〈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有关设定农药经营前置性行政审批的条款,其余有关通知中提到的各省、市、自治区也相继撤销了有关条款。至此,民怨沸腾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制度暂时告一段落。但在接到国务院法制办的通告后,那些存有类似条款的省份果真就自行撤销了吗?
山西咋就那么苦
山西的农药经销商们在看到相邻的省份的农业主管部门都相继取消了农药经营前置审批,无不欢欣鼓舞,可眼睁睁自家的“制度”就仍是那么严,于是欢欣也只好改做艳羡,时间一长,艳羡也只能转化为愤懑。
在《山西省农药管理办法》的第13条、14条的条款中,记者看到了如下的条款“经营有毒性农药的,按国家规定实行农药经营许可证制度,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发证,农药经营单位凭农药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内经营农药的人员进行上岗培训。”
在该《管理办法》下发后不久,山西省农业厅、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也联合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核发农药经营证照工作〉的通知[晋农发(保)字(98)110号]》。通知规定凡在山西省内经营有毒性农药的单位,必须到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在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工商《营业执照》。”
《山西省农药管理办法》与《联合通知》的下发,无疑给在山西实行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制度》上了双保险,山西省农业厅的一位负责同志向记者透露说:“农药经营许可证在山西搞定了!国务院法制办让那么多的省修改自己的条例,为啥没让山西省改,没让改就说明我们有理,即使《管理办法》改了,《联合通知》还管用呢!有了这,《农药经营许可证》在山西就扎下根了!”
“那国务院法制办责令有相关情况的各省限期修改的通告你们就没有看到吗?”记者反问道。
“看到咋了,没看到咋了,反正又没提山西的名。”这位负责同志有些不耐烦。
“那新的《行政许可法》就要实施了,按照行政许可法第15条的规定,不得设定企业或其它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前置性行政许可。您对此有何看法,面对即将实施的《行政许可法》,山西省《农药经营许可证制度》将何去何从呢?”记者又问道。
“《行政许可法》今年7月1日才实施,现在4月份,你不觉得有些早吗?”这位负责人有些怒气。
“那作为行政机关不应该及时撤销或修改那些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或条文吗?”记者又问。
“那是法规处该管的事!”这位负责人愤然挂断了电话。
事情真的像山西省农业厅这位负责人所说的吗?记者专程走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一位参与起草、制定过《行政许可法》的法律专家。
司法尊严,不容儿戏
这位法律专家对记者说:“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任何一个公民和法人都可以对现行国家或地方法规提出质疑,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部门都设有专门的法规审查部门,作为司法枢纽,这些专职部门负责审查地方性法规是否与中央法令存在冲突,审查、备案是他们的天职。”
“从我们向您介绍山西实施《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来看,您对此又有何看法呢?”记者问道。
法律专家:“这暴露出当地政府工作中存在着一些软肋,这些软肋不根除,就无法保证中央到地方的政令畅通,政令不畅,民心自然不顺。”
“您能列举一下这些政府工作中的软肋吗?”记者问道。
法律专家:“第一要说的,就是政府部门的不作为。群众举报到了中央级的媒体,难道就不能送到当地政府的手里?我相信,当地群众肯定向当地或省里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过举报或投诉,只是由于某种原因,当地政府不对此事处理。那又是什么原因使得地方政府不作为呢?这就很值得我们的司法部门去深究其中的奥秘。你们第一篇文章中提到的那位农业官员说得好,不管就是默许,默许就是撑腰,这句话放到某些省里的某些部门而言也不足为过吧!”
“第二大软肋就是缺乏监督。新的《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或许可以弥补在行政执法方面法律上的缺憾,但现实中,我们某些监督职能不得不依靠新闻媒体来完成,对于司法界而言,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
“温家宝总理早就说过,我们要建立一个责任型政府。现在看来,这对于某些省份中的政府是有些勉为其难了。”
“新的《行政许可证》制定出台了,但真正实施它还要依靠我们的各级政府部门!”
“任重而道远啊!”言至于此,这位法律专家脸色凝重。
“虽是艰难,我们的法律尊严是绝对不会允许这些地方当作儿戏的。我们一定会协同有关部门对此事进行彻查!”法律专家义正辞严。
此“伏”彼“起”
就在我们调查、采访山西的农药经营许可证问题的这几天里,编辑部又接到了江苏一家农药经销商打来的电话,他们在电话中言道,现在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已经交由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来管了,原来领一张农药经营许可证300元就可以了,从去年开始,还要增加一张安全评价,且每张安全评价要收费3000元,这个企业是个连锁企业,有30个连锁店,30多张安全评价下来就得9万多元,还不计其它费用。对于一个利微的支农企业而言,无疑是一笔巨大的开支,这位经销商抱着试试看的态度和当地的安监局去砍价,没想到,这种看似硬性收费的条例居然有商量,最后,他们以每个连锁店1000元,总店4000元的价格成交,一年交了34000元钱。9万元与34000元之间是有着根本性差距的,这使得这位经销商对安监局的收费产生质疑。
究竟有没有个章程管这些人?
带着同样的疑问,记者采访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管理司的有关负责同志。
记者:危化司是从何时开始接手农药经营许可证的?
危化司:2002年7月,农业部撤消管理之后就由国务院将这项任务移交过来了。
记者:移交之后,你们有没有对基层的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呢?
危化司:还没来得及,我们危化司也是在移交之后刚组建的,原来我们都只负责矿山安全的,一时之间角色转变还是有些困难的。
记者:对于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收费有什么标准吗?
危化司:刚刚完成移交,一时之间没有收费标准,原则上是不收费的,因为《行政许可法》规定,设立行政许可不允许收费。
记者:您对江苏某地这种收费现象怎么看?
危化司:这是一个过渡时期,相信经过一段时间磨合之后就会进入正轨了!
记者:……
一点感触
150年前,美国著名思想家爱默生曾说道:“物欲坐在马鞍上,驾驭着人类。”诚如所言,正是对物质丰富的渴求,才造就了人类现代文明的辉煌,但物质是有正邪之分的。
从全体人民利益着想的物欲,是值得提倡的,也是值得全体人民为之奋斗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欲求坐上马鞍,会把全体人民带向一个富强、民主的新中国。
从微观而言,国家所设立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制度本意是为了保护广大农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但在某些地方却成为少数群体牟取不义之财的手段。
当贪欲坐在了马鞍上,受奴役、受伤害的远不止是那些农药经销商、那些农民,更重要的还有我们的国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