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12月8日  新闻热线 010-63702122 放大 缩小 默认  
返回版面  
  版面导航

《肥料分级及要求》国标征求意见


    本报讯  12月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公示了《肥料分级及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意见反馈截止日期2018年1月4日。标准将肥料按有害物质限量分为生态级肥料、农田级肥料和园林级肥料。

    据悉,《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提出“2017年底前,修订肥料、饲料、灌溉用水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和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等标准,进一步严格污染物控制要求”的标准。11月10日,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完成了该项标准的编制工作,形成报批稿。 标准规定了肥料的分级、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适用于各种工艺生产的商品肥料。将肥料按有害物质限量分为生态级肥料、农田级肥料和园林级肥料。园林级肥料应进行腐蚀性、急性毒性、浸出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毒性物质含量鉴别;农田级和生态级肥料分别规定了总镉、总汞、总砷、总铅、总铬、总镍、总钴、总硒、总钒、总锑、总铊、氟化物(水溶性氟)、缩二脲、三氯乙醛、多环芳烃、石油烃、邻苯二甲酸酯类、蛔虫卵死亡率、粪大肠菌群数、抗生素、三聚氰胺的限量和试验方法。控制的有害物质种类和限量符合国家保障生态环境的最近政策法规。

    标准中规定,除已有国、行标的肥料外,园林级肥料、农田级肥料和生态级肥料在投放市场前应进行陆生植物生长试验;不应在肥料中人为添加染色剂、着色剂,以及对环境、农作物生长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造成危害的激素等添加物,若添加植物生长激素,应在包装容器上标明,否则不得检出;发生因肥料造成作物减产、绝产等质量事故或纠纷时,应依据GB 5085.1-GB 5058.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进行鉴别,必要时进行陆生植物生长试验;不符合园林级要求的物料不能作为肥料施用到土壤中。

    标准还规定,商品肥应在包装容器的主视面用大号字体标注“生态级”“农田级”“园林级”;生态级肥料应在包装容器上注明所使用的主要原料名称。

3上一篇  下一篇4


报社简介 - 广告服务订阅报纸 - 记者查询 - 记者站联系方式
中华合作时报、中国合作经济、中国农资的电子版内容版权归中华合作时报社所有 转载请联系本网站管理员并注明出处
特别声明:本站若有侵害其他单位与个人权益的文章或内容,请尽快告知本站管理员,将立即删除
电话:010-63703494 传真:010-63702680 电子邮件:web@zh-hz.cn
京ICP备050315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