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世界各国的农业经济合作组织中,日本的农协无论规模还是组织能力都颇为强大,而且富有特色。农协是“农业协同组合”的简称。1949年日本颁布实施了《农业协同组合法》。根据此法,日本各地陆续建立起规模和影响最大,组织基础最广泛的农民互助合作组织。
“系统农协” 成为高效的沟通桥梁
日本农协采取三级系统的组织体系,即分为中央农协、县级农协和基层农协。基层农协一般是以市、町、村等行政区域为单位组织起来的,这是农协系统的基础。基层农协以上有都、道、府县级组织,以基层农协为团体会员。都、道、府县级农协之上,还有全国性的中央农协,以县级农协为团体会员。从基层到都、道、府再到全国的三级农协组织被统称为“系统农协”,各级组织彼此关系密切,各项事业均可通过对应机构上承下达,统一行动。
作为农民自主经营的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农协主要从事农产品的销售,农业生产所需肥料、农药及农机器具的采购,金融、技术与经营指导等活动。以“农业者”(包括农户以及小规模农业法人)为主体。由于其成员既是生产者,又是消费者,因此,农协也提供日常生活资料,还开展存贷款等信用事业、共济互助事业以及老年人的福利、健康管理、旅行等多种事业。简言之,农协发挥着农户与市场、农户与政府之间的中介和纽带作用。
从产到销
为农提供全面服务
在生产方面,为减少生产资料流通中的环节和降低成本,根据会员的需要,农协会组织农用生产资料的集中采购,由农协统一与生产厂家订货,再分售给各会员。对加入农协的农民,其日常生活用品由农协组织统一购买,可以享受出厂价或批发价。农协还会对农民的生产进行全面指导,包括生产技术的提高、生产计划的安排制定、种植业结构调整等。同时利用农协自身优势进行农产品的开发,使组织起来的农民增加经济效益。
在销售方面,集中销售农产品是农协重要的日常工作。农协销售的农产品包括大米、蔬菜、花卉、水果等;销售的方式有超市销售、批发市场销售和直接销售。通过集中销售既可以防止中间商的压质压价,也能避免各组合之间的相互压价竞争,保护农民的利益。
作为农村生产和流通的实际组织者,农协通过发挥农户与市场之间的桥梁作用,在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过程中,从产量、品种、时间等要素入手,结合市场经济的机能,疏通了小规模农户进入大流通市场的渠道。农协集中联合购买生产资料,更是个体农户所无法做到的。总之,农协在从生产到流通的整个过程中发挥了个体农户无法承担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或在某些方面实现了“规模效益”。
互助协作
社会化功能覆盖广泛
日本的法律规定农协可以自办信用事业。农协从组建后就建设自己的金融系统,它以独立于商业银行的方式,组织农协会员手中的剩余资金,开展以农协会员为对象的信贷业务。而在共济和社会福利方面,农协建立了风险基金制度,号召会员发展互助协作精神,共同解决面临的问题,并确保农民由于意外灾害或事故遭受损失时能得到一定补偿,提高了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农协的福利事业包括医疗保险、婚、丧、嫁、娶等各个方面。
农协维护了农民利益和农村社会的稳定,特别是为在日本经济增长过程中缩小城乡差距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农协推进了日本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使农户收入与非农户收入之比有了大幅度的提高。这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城乡差距的扩大,也防止了由此带来的社会问题,从而对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