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从2007年正式颁布施行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迎来首次大修。近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委员们就法律调整范围扩大、联合社制度建立、内部成员信用合作、农民社员权益保护等焦点问题进行了热议
近年来,随着农村分工分业深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此次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就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合作社实际发展的需要。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修改很必要,修订的内容也很好。特别是一个取消,一个增加。”郑功成委员说,取消了同一类农产品的限制,过去必须强调同一种类型的农产品,现在往往是多种经营,包括生态旅游也在发展,同一类产品的限制已不利于发展了,所以这个取消很好。草案增加了联合社一章,提升了农民专业合作的组织化程度,是一个进步。
草案重新界定了法律调整范围,取消了有关“同类”农产品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中的“同类”限制,以列举方式扩大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类型,将农村民间工艺品、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农机、植保、水利等专业合作社纳入调整范围。
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设立或者加入联合经济组织的意愿日渐强烈。目前,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以地方法规的形式,赋予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法律地位。但由于缺乏上位法依据,各地关于联合社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可操作性不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联合社的发展。为此,草案增加一章,明确联合社的成员资格、注册登记、组织机构、治理结构、盈余分配及其他相关问题。
“从目前基层实际情况看,由于门槛设置相对较低,且缺乏日常有效监督,导致大量‘空壳社’‘挂牌社’‘家庭社’现象广泛存在。”车光铁委员建议,在进一步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扶持和服务的同时,有效推进精细化管理监督,并适当引入退出机制,定期开展检查评估工作,对虚假运营、经营不善、管理混乱、作用缺失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序进行规范整顿和清理注销,不断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