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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版《农药管理条例》施行在即
农药登记生产管理政策新动向引发企业关注
□《中国农资》记者 贾然然

    4月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近日,记者从第二届杀虫剂发展与推广应用交流会上采访了解到,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监督处处长刘绍仁就新修订的《条例》进行了详细解读,并对农药登记生产管理政策新动向进行了介绍与点评。

    多方面因素推动新《条例》落地

    据相关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农药生产企业近2100家,登记产品约650个品种,3万个产品,62%为个体经营,经营人员约为63.7万人,近90%为高中以下文化;2.5亿家农户作为农药使用者,3亿人员从事农业生产,61%的依靠经销商的推荐购买和使用农药,80%以上的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由农民自己完成。“一方面,我国农药管理是系统工程,需要国家层面以及地方政府的高度配合;另一方面,国家农药管理政策也逐渐发生变化,减政放权、清理中介服务、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调一件事由一个部门管。此外,农药的消费者是农作物,农药的使用者是农民,农药的经营者是生产企业。农业用药本来应该由专业人士来操作的,但我国有3亿农民在从事这个事情,因此农产品安全才会引起社会关注。而新农药管理条例就在这样的背景下逐一进行修订的。”刘绍仁介绍说。

    “我们一直在与国家发改委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联合交涉,希望能将新《条例》中的细节更完善地传达到行业”。刘绍仁透露,“新《条例》在打磨的过程中最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生产企业委托试验单位做试验,应不应该交钱?这笔钱究竟由谁来出?虽然最后决定把农药登记费取消,但试验费谁委托谁出钱这条,必须在《条例》里写清楚。如果不写进去,所有的试验单位就不允许收钱,农药登记实验会变成中介服务。如此,生产企业找不到可做试验的单位,也就没有登记资料,也就没办法申请农药登记,整个行业就会陷入‘怪圈’。”据了解,农业部最终与国家发改委达成共识,申请农药登记的,农药登记之前应当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与登记试验单位协商试验费用。

    对农药登记多方面进行重新制定

    试验费用的协定只是修订的一小部分,在采访中,刘绍仁还透露,新《条例》在管理体制、登记安全管理、已登记产品监测与评价、合理设置生产管理等多方面都有更明确的规定。“如果说是修订,倒不如理解为重新制定。”他说。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农药登记新政策是生产企业关注的核心问题。据刘绍仁介绍,新《条例》将有以下变化:“理顺管理体制、强化政府责任、取消临时登记、允许资料转让、下放生产许可、开放委托生产、设立经营许可、建立药害鉴定、实施召回制度、明确禁业规定。其中,最为主要的3个方面:理顺管理体制、加强登记安全管理、合理设置生产管理。”

    首先,理顺管理体制很重要。“理顺管理体制是最难的,关键在要理顺重复的管理,明确谁管、谁发证、谁监管,同时要简政放权,尽可能发挥市场的作用。”据刘绍仁介绍,理顺管理体制的核心是减少重复管理、明确监管主体、减政放权。具体来说:第一,强化地方政府责任,把农药管理上升到地方政府行为。通过加强组织领导、保障监管经费、组织实施农药减量计划;第二,农业部门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农业部负责登记试验单位认定、产品登记;省级农业部门负责生产许可;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负责经营许可。

    其次,强化登记安全管理,注重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包括试验管理、产品登记管理、已登记产品的监测与评价。他尤其强调,在登记试验管理方面,一是减少试验审批。登记试验许可范围缩小至新农药,新农药登记试验审批的内容为试验风险。开展登记试验前,要先到试验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备案;二是实施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考核认定。严格登记试验考核认定:《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一个试验单位一证,明确试验范围,鼓励试验规范化、专业化、综合化;三是加强试验样品管理。实施样品封样、留样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保障与登记产品一致,登记申请人对试验样品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四是企业委托试验。按公布的规则选择试验区域、单位协商试验费用。保存试验原始记录。在产品登记方面,一是鼓励创新。放开新农药登记申请人资质限制,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申请(农药管理机构、药检机构例外)。二是取消农药临时登记制度。三是将省级初审改为行政许可。四是由农业部组建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五是强化政务公开。明确应当公布农药登记证核发、续展,农药登记证的变更情况,农药登记核准的产品标签,农药登记的产品质量标准号、残留限量标准及其检验方法等信息。六是增加登记资料转让规定。新农药研制者可以转让已获得登记资料;农药生产企业可以向具有相应生产能力的农药生产企业转让登记资料;受让人依照规定程序申请农药登记。

    最后,合理设置生产管理也是农药企业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据了解,新《条例》重点在3个方面进行了修订。一是实施生产许可管理:将定点核准与生产许可合并;生产许可要求要符合产业政策,技术人员、厂房等生产设施、农药质量管理制度等;实行一企一证,生产范围按原药品种、制剂剂型核定。二是细化农药标签管理。不得擅自改变经核准的标签内容,不得标注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标签标注的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名称及其含量和毒性标识应当清晰醒目;限制使用农药的标签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将电子信息码作为标签内容之一。三是明确适度放开委托加工、分装管理。委托人应当获得农药登记证;受托人有相应的农药生产许可范围;委托人应当对委托加工、分装的农药的产品负总责;生产假劣农药的,处罚双方。四是做好登记与生产许可的衔接:申请的生产范围不得包括新农药;理顺登记申请人的资质;按登记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确保生产产品与登记产品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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