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的“3.15”晚会虽没有肥料行业参与,但对于农民来讲,肥料质量就是自己一年的收成所系。每年各地工商部门抽查市场上肥料品种的质量,合格率都在90%以上,虽然这个数值还可以提高,但也说明了这个行业进步得很快。
除了产品内部含量抽查检测,产品的外包装问题仍然严重。如果较真地说,按照产品质量法,产品包装不合格也属于产品质量不合格,那不合格产品还可以销售吗?市场管理部门应该管理吗?比如某市场出现了“含锌尿素”,尿素二字很大,含锌字样很小。关键是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含氮量只有25%,如果工商部门检测的话,肯定符合他们的企业备案标准,含氮量25%。那么这个产品还能叫尿素吗?
在2012年标委办农【2012】65号文件,明确指出,市场出现“含锌尿素、含硫尿素、多肽控释尿素、金尿素”等冠以尿素命名的产品,在包装上标识上有意放大“尿素”字样等现象,与GB18382-2001中的有关规定不符,也不符合GB2440-2001的有关规定,容易误导消费。为确保国家标准的严格执行,规范肥料企业生产,通知要求:第一,开展肥料企业产品备案标准检查;第二,取消违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责令整改。几年过去了,这些产品还在市场销售,并且还打着更大的旗号“中农化肥国际进口集团(青岛)有限公司”,想必这和中农集团也没啥关系吧!
还有的知名企业包装上打着“全能”,明明是执行有机肥标准,又注明含有微生物数量;仍然还有企业把不属于养分的成分含量标注,来误导消费者;更有企业注明是执行尿素国家标准,产品名称却变成XXX尿素;还有的企业执行肥料标准,名称却是壮秧剂;也有企业包装标注是复混肥的生产许可证号,也执行复混肥的标准,然而突出标明该产品“抗病、膨大、多籽、防烂”等功效;更有些企业登记证号过期、许可证号查不到等。
其实在肥料标识标准里都写得很明确,在反不正当竞争法里也很明白,这些行为不但违法,还要涉及到处罚和赔偿。是我们的法律普及得不够,还是说生产商明知违法,就利用消费者不知道这一漏洞故意为之呢?
市场检查是一种管理、规范的方式,行业自律才是基础。法治社会,我们首先要熟悉法律,用好法律,而不是利用社会对法律的不熟悉集体违法,虽说是法不责众,那么肥料行业的规范何时才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