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一篇4 2013年3月8日  新闻热线 010-63702122 放大 缩小 默认  
返回版面  
  版面导航

复合肥添加其他元素是否应当制定企业标准?


  案例提示:随着新型肥料的发展,高科技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不断地应用于肥料产品的研发和生产中,然而肥料中添加了其他物质或元素,该产品应当执行哪种产品标准?应当怎样标识才能符合要求?由于各地的执法尺度不统一,所以让业界困惑不解。

  本期案例:

  山东聊城某肥业有限公司(甲方)于2011年11月研发、生产了一种新型肥料产品,进行了科技创新,产品中添加了有机质,并且在产品的包装袋上标注:氮14-磷16-钾13  总养分≥43,有机质≥5,产品执行标准GB15063-2009。产品推向市场后,深受广大农民朋友的喜爱,销量每年都以20%以上的幅度递增。然而,2012年3月份,湖北省襄樊市某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场监测时发现,山东聊城某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这种肥料产品违反了相关的规定,遂对该批产品进行了抽样并送交当地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质检机构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显示:氮含量为14.5,磷含量为16.3,钾含量12.6  总养分≥43.4,有机质≥5。对于这样的监测结果,襄樊市某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复合肥的国家标准(GB15063-2009)并没有对有机质指标的要求,甲方企业标注了有机质的含量,就应当执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的国家标准(GB18877-2002)。因此,该局依据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的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理由是该批产品的有机质≥5,达不到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中有机质≥20的指标要求。

  专家评析:

  本期专家: 中国农资传媒专家顾问委员会法律顾问  李宝星

  案件性质:本案是一起因产品执行标准问题而引起的行政争议案件。

  本案焦点:

  1、本案产品是复合肥料还是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根据《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国家标准GB18382-2001)的规定,复混肥料是指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由化学方法和(或)掺混方法制成的肥料;复合肥料是指氮、磷、钾三种养分,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仅由化学方法制成的肥料,是复混肥料的一种;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含有一定量有机质的复混肥料。由此可见,复合肥料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均是复混肥料的一种肥料,从本暗叙述的案情来分析,本案复合肥在产品中添加了有机质,可以说是一种含有有机质的复混肥料,不应该执行复混肥料的国家标准(GB15063-2009),而应该执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的国家标准(GB18877-2002),但是国家标准(GB18877-2002)适用于以畜禽粪便、动植物残体、供农田施用的垃圾等有机物料经过发酵处理,添加无机肥料制成的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由此可见,本案产品是在原有复合肥的工艺基础上添加了有机质,并非是以畜禽粪便、动植物残体、供农田施用的垃圾等有机物料经过发酵处理,添加无机肥料制成的肥料,因此本案产品不符合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的产品特征,不属于有机-无机复混肥料,而应当属于复混肥料中的复合肥料。

  2、本案产品应当执行的标准。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肥料中若加入其它添加物,可标明其它添加物,应分别标明各添加物的含量及总含量,但不得将添加物含量与主要养分相加。从本案叙述的案情来分析,本案产品在复合肥料中添加了有机质,并且在包装袋上面已经标明了含量,这是符合标准规定的。但是,本案产品作为复合肥料,属于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肥料产品,对于标明标准(GB15063)中未有规定的有机质,应当制定企业标准,该企业标准应包括有机质的分析方法,并应同时在包装袋上面标明执行的国家标准(GB15063)和企业标准编号。

  就案说法:

  肥料产品执行标准的确定依据。一种肥料产品,不管是传统肥料,还是新型肥料,必须要执行相应的标准。企业如果完全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指标要求生产,并不难确定执行的产品标准,难就难在对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通过技术革新,在肥料中添加了其他元素或者物质,该如何来确定产品执行的标准。如:复合肥料中添加了有机质是执行复合肥料标准,还是执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标准?复合肥料嫁接了植物益生菌是执行复合肥料标准,还是执行复合微生物肥料标准等等问题,由于各地执法人员对同一类问题的认识也不尽相同,导致各地的执法尺度不统一,某些新型肥料产品刚刚上市就被给予行政处罚,产品创新遇到了瓶颈,这大大限制了新型肥料产品的发展,这个问题应当得到国家有关部门重视。

  (一)产品的新标准颁布实施后,所替代的标准有一定期限的过渡期(一般为六个月),过渡期满市场上流通的产品包装袋上禁止标注所替代的标准编号。

  (二)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肥料产品,如果标明标准中未有规定的其他元素或添加物,应制定企业标准,并应同时标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如:多肽复合肥应当标明GB15063和制定的企业标准。

  (三)产品的性能指标符合两种以上标准要求的肥料产品,可以同时标注两种以上的标准编号。

下一篇4


报社简介 - 广告服务订阅报纸 - 记者查询 - 记者站联系方式
中华合作时报、中国合作经济、中国农资的电子版内容版权归中华合作时报社所有 转载请联系本网站管理员并注明出处
特别声明:本站若有侵害其他单位与个人权益的文章或内容,请尽快告知本站管理员,将立即删除
电话:010-63703494 传真:010-63702680 电子邮件:web@zh-hz.cn
京ICP备050315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