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农业部与卫生部联合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新标准将于2013年3月1日起实施,此前涉及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6项国家标准和10项农业行业标准将同时废止。新标准制定了322种农药在10大类农产品和食品中的2293个残留限量。
整合多种原有标准
原有涉农药残留的标准有十几个,同一种农药在花生和小麦中残留限量不同。
农业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在《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前,我国涉及农药残留限量的有十几个不同的标准。其中国家标准有3项、行业标准则多达10项。
这些标准之间相互交叉、重复,甚至有一些矛盾之处。如农药百菌清在花生中的限量,国家标准GB2763—2005和农业行业标准NY662—2003中都规定为0.05毫克/公斤。而百菌清在小麦中的限量,国家标准GB2763—2005规定为0.1毫克/公斤,农业行业标准NY1500—2007则规定为0.05毫克/公斤。再如已禁止使用的磷胺,在稻谷中的限量国家标准GB2763—2005仍规定为0.1毫克/公斤,显然不符合国家加强对禁止使用农药管理的要求,因此新标准将其修订为更严格的“0.02毫克/公斤”。
据了解,2009年《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后,要求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此,农业部加大力量对涉及农药残留限量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了全面清理,同时加快新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制定工作。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通过3年努力,农业部完成了对原有标准的整合修订任务,统一为一个标准文本。
鲜食产品标准最多
旧标准仅有837个残留限量,新标准有2293个,其中蔬果农药残留限量共1579个。
据了解,我国原有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中,仅规定了201种农药在114种农产品中873个残留限量。新标准则制定了322种农药在10大类农产品和食品中的2293个残留限量,基本涵盖了我国居民日常消费的主要农产品,在标准数量和覆盖率上都有比较大的突破。
何为残留限量?农业部有关负责人解释说,标准中的1个残留限量是指1种农药在1种农产品中的规定限量。由于每种农药的使用范围都不同,1种农药可能被批准使用在多种农作物上,因此1种农药需要制定在不同农产品中的残留限量。
为何规定了2293个残留限量?据介绍,这2293个农药残留限量全都是根据我国农药残留田间试验数据、农产品中农药残留例行监测数据和居民膳食消费结构情况,充分对接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在开展风险评估基础上制修订的,同时广泛征求了社会公众和相关行业部门的意见,并接受了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对标准科学性的评议,确保标准的科学、公开、透明。从安全性上看,新标准的风险评估结果全部都在安全范围内,可以保障居民的消费安全。
在新标准中,蔬菜、水果、茶叶等鲜食农产品的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数量最多,其中蔬菜中农药残留限量915个,水果中664个,茶叶中25个,食用菌中17个。
与国际比尚有差距
目前国际食品法典标准有3820个农药残留限量,比我国多1500余个,“十二五”末,我国农药残留限量将达7000个。
新标准还首次制定了同类农产品的组限量标准(如谷物、叶菜类蔬菜、柑橘类水果等28种作物组780个限量标准)和初级加工制品的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小麦粉、大豆油等12种加工制品59个限量标准)。
据介绍,组限量是选择同一组农产品中消费量大、残留风险最高的农产品为代表作物,以代表作物的农药残留试验数据为基础,来制定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因此,组限量标准是同一组作物中所有农产品共同的残留限量标准。我国新标准中制定的28组农产品的组限量,将有利于扩大残留限量的覆盖率和使用范围。此外,新标准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要求,推荐了配套的检测方法标准,提高了新标准的可操作性。
农业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新标准的实施,一是有利于规范农民科学合理使用农药,从源头控制住农药残留;二是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有了法定的技术依据,有利于各级政府履行监管职责;三是有利于促进农产品国际贸易,新标准在制定过程中接受了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的科学性评议,得到了大多数成员的认可,这对于我国优势农产品出口将产生积极影响。
专家观点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农村发展学院副院长郑风田:
农残新标准出台是社会的进步
我觉得《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颁布,应该是一个社会的进步。近年来,行业发展很快,农药企业生产出的农药新产品品种也越来越丰富。
新标准制定后,有利于政府机构对农产品生产进行监管,这样会使种植者、经营者按照这个标准生产,从而控制流通到市场上的农产品符合国家的标准,从源头上阻止了不合格农产品流入到百姓的餐桌上。这是一个过程,国内的农药残留标准和国际上还是有一定差距的,但是现在制定新标准也体现了我国想要尽快跟国际接轨的决心。
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教授刘海杰:
农残新标准有利于促进农产品出口
现有的农残限量标准在相应的历史时期起到了应有的作用,但是随着现在社会的发展,农业生产方式出现了很多变化,温室大棚生产方式越来越多,一些农药的使用量也会越来越多。因此,新的法规也应该随之更新,这是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的。但是,近年来发生的一些有关农残超标的食品安全事件、国际贸易事件,也反映出现有的标准有不完善的地方。
出台新标准,一方面有利于对从业人员进行约束;另一方面还是和国际接轨。因为我国是农业大国,蔬菜等一系列农产品出口量很大,但因为农药残留问题,在出口的时候时常会碰到一些贸易争端,这跟现有的标准局限性都有关系,所以我们推出这个新标准,有利于今后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中国农药工业协会副秘书长曹承宇:
新标准为农药企业指明发展方向
新标准有三大特点:一是扩大了农药产品的范围;二是扩大了农产品的范围;三是标准更为严格。
新标准将为农药企业指明新的发展方向,国内农药生产企业将积极配合新标准实施。
一方面,需要更加注重提高农药产品质量,减少污染,让农作物施用上更加安全、更加环保的农药;另一方面,在推广农药产品时应更加关注农药残留问题,注重搞好农化服务,引导农民正确使用农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