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提示:一段时期以来,《中国农资》等相关媒体接连接到投诉,强烈要求对化肥市场上悄然兴起的“忽悠团”的“忽悠”行为进行调查。这些“忽悠团”让市场秩序非常混乱,农民不但上当受骗,而且打击了其科学施肥的积极性。尤其与“忽悠团”合作的厂家, 企业的公信力和品牌形象受到极大损害,甚至影响到原有的销售渠道,虽然货暂时销出去了,但却后患无穷。
本期案例:
2011年9月21日,山东省日照市某村来了一位自称是甘肃省某肥料企业的业务员刘勇,他进村后首先打听村支部书记和村长的住处,然后请主任一同到镇上的酒店去用餐。到了酒店点上菜后,刘勇给主任道出了自己的真实想法:9月25日,想请主任组织本村的农民到某县招待所去听农技专家讲课。到时候他们会派客车前来接人,并承诺按主任组织的人数给予每人10元的辛苦费用。若农民购肥,再给主任一定的销售提成。谈好后,刘勇与主任各自打道回府。25日,主任组织了近80人坐上了去某县招待所的客车,到达目的的后,这些农民朋友被招呼到会议室,听一位自称某大学的农技专家介绍一种“智能氮肥”,包装显示含氮≥30%,同时含锌、镁等中微量元素,总含量超过45%。“农技专家”把所推荐的肥料吹嘘成不怕日晒和雨淋的“智能肥”,并称购买该肥料还可享受政府补助,使用后效果非常好。一番演讲之后,农民还真的确信肥料内所含的钙镁硫等中微量元素含量能达到10%以上,氮磷钾总含量能达到45%以上,效果要比市场上的其他肥料更神奇,更高产。同时,“农技专家”承诺免费测土、减产包赔损失,进行田间技术指导,还承诺拿包装袋再次购肥每袋节省10元等等,这些承诺令不少农民深信不疑,现场被洗脑的农民,经不住“专家”的劝说,开始现场交定金定购肥料。现场定购肥料还可以获得一些奖品,数量越多奖品价值越大。当把请来的农民送回村时,他们的肥料也随后送货上门并收取货款。接下来,刘勇便开始给主任兑现提成承诺,并请求主任再推荐其它村的领导。如此循环往复,使“忽悠”行为在一定区域内持续一个多月,大赚一把后,“忽悠团”却溜之大吉。
专家评析:
本期专家: 中国农资传媒专家顾问委员会法律顾问 李宝星
案件性质:本案是一起因产品直销而引起的违法案件。
本案焦点:
1.“忽悠团”是否涉嫌无照经营行为。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无照经营行为是指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以及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从本案叙述的案情来分析,“忽悠团”销售化肥是一种经营活动,应当办理工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并且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需要到营业住所之外的区域销售的,还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由此可见,自称甘肃省某肥料企业的“忽悠团”在销售化肥时应当到销售区域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否则就是一种无照经营行为。
2.“忽悠团”是否为直销行为。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但是,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并且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名单能够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政府网站上查到公布的相关信息。从本案叙述的案情来看,“忽悠团”在将货物送给农民后,拿上钱,就溜走了,电话停机。由此可见,“忽悠团”的行为不是直销行为。
3.“忽悠团”是否涉嫌虚假宣传行为。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进行的与客观事实不相符的宣传,包括虚假的宣传和引人误解的宣传。从本案叙述的案情来分析,“农技专家”所讲的免费测土、减产包赔损失,并进行田间技术指导,还承诺拿包装袋再次购肥每袋节省10元等承诺都是无中生有的事情,因为他们收货款后已经“人去楼空”。因此,“忽悠团”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虚假宣传行为。
4.“忽悠团”是否涉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合格产品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指以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作为或者充当合格产品。从本案叙述的情况来看,“忽悠团”把锌、镁等中微量元素与大量元素氮(氮≥30%)的养分含量相加作为总含量(超过45%),违反了国家标准GB18382的相关规定,产品内在质量与标识含量不符,涉案产品是一种不合格产品,而“忽悠团”却以合格产品出售,显然是一种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就案说法:
从当前媒体报道的情况看,“忽悠团”在销售过程中有存在着严重的违法问题,需要广大农民朋友在购买肥料时认清其性质,避免上当受骗,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忽悠团”主要有涉嫌以下三种违法行为:
一是虚假宣传。“忽悠团”往往夸大肥料的功能、性质、作用、用途等,而这些问题又是没有办法在短期内查证和验证的,所以农民容易被忽悠而购买;
二是销售不合格产品。“忽悠团”唯利是图,受利益驱动的影响,出售养分含量不足的产品,获取非法利益而坑农害农。
三是无照经营。如果“忽悠团”成员系生产企业或者流通企业雇佣,则要看该企业取得的营业执照许可经营的范围是否包含零售方式或者直销方式,若无,则是一种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的行为,属于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目前化肥生产企业和大型流通企业都要经过中间的批发环节,产品(商品)才能卖到消费者手中,这些企业一般不会去办理具有零售业务的营业执照,而是面对乡镇或者村级的零售商。因此,如果属于上述情形,“忽悠团”的运作模式就有点类似直销,这就有可能涉及到《直销条例》的相关法律规定。不管是哪一种销售方式,到住所以外的区域从事销售的,必须在销售区域的工商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否则,就是一种无照经营行为。
法规提示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本条例所称直销企业,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条 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进行更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增设经营场所是否要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0〕第10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登记注册的公司,住所均只能有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