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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应增强在国际农药标准事务中的话语权
访联合国粮农组织植物生产与保护司研究员杨永珍
《中国农资》记者 徐晓磊

  在全球化竞争背景下,中国农药需积极加入到国际竞争的行列中,提升国际竞争的话语权。目前,虽然中国已成为农药生产和贸易大国,但并非强国。联合国粮农组织植物生产与保护司研究员杨永珍认为,中国应积极参与到国际农药标准制(认)定工作中去。

  《中国农资》记者:请您简单介绍一下国际农药质量标准指的是什么?

  杨永珍:世界粮农组织农药质量标准是能够鉴别区分同一药剂不同产品质量好坏的一系列参数和限量指标,其目的是为农药管理和国际贸易提供一个科学合理的,可被普遍接受的农药产品质量判定依据,以保证农药防效,降低使用风险,尤其是避免非预见性危险,保护人类和环境的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同时,防止劣质农药的流通,增强农药购买者和使用者的信心,促进农药国际贸易提高。

  《中国农资》记者:请问国际农药质量标准制修订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杨永珍:国际农药质量标准制修订的基本原则包括:联合评审制定原则。联合国粮农组织于1963年开始制定农药标准,为统一规范农用农药和卫生用药国际标准,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于2001年签署了共同制订农药质量标准的谅解备忘录,自2002年起联合召开标准评审会议和颁布农药标准。FAO/WHO农药标准联席会议(JMPS)专家负责标准评审和认定相同产品。

  相同产品认定原则。新程序实施后制定的标准仅适用于其资料已经FAO/WHO评审的生产企业的产品,但可通过相同产品认定扩展适用于其他生产企业的相同产品。FAO/WHO除发布标准以外,也同时公布评审报告,其中有申请和支持标准制定企业的名单,对申请企业的产品质量具有宣传作用。

  适用性和风险评估相结合的原则。国际农药标准(包括相同产品认定)的制(认)定要求提供四个方面的基本资料,包括,比较详细的理化性质、毒理和环境毒理学资料;其有效成分和相关杂质的分析方法(须被国际认可,如CIPAC,AOAC),允许查阅对比该产品登记资料的授权书。多家生产企业联合提交的资料可接受用于国际标准的制定。

  鼓励企业参与的原则。农药企业除提出制修订申请外,可要求FAO/WHO农药标准联席会议复审已评审的标准,并对现行或提议的标准制定程序和原则提出意见或建议。

  《中国农资》记者:请您谈一下目前国际农药质量标准制(认)定的总体趋势是怎样的。

  杨永珍:目前,总体趋势表现在5个方面:一是新标准(新有效成分)制定整体趋缓。近年来,受新农药开发整体减速的大环境和国际标准制定要求提高等因素影响,制定新农药标准的申请逐年减少。2002年申请制定新农药国际标准14个,占总申请数的83%,而2012年新标准申请仅有2个,占总申请数的15%。

  二是相同产品认定需求快速增长。在农药市场作用的推动下,近年来生产专利过期产品的农药企业申请国际相同产品认定的数量急剧增加。从2002年的17%上升到2012年的85%。申请产品主要集中在菊酯类杀虫剂(氯氰菊酯、溴氰菊酯、氯菊酯、高效氯氰、高三氟氯氰菊酯、联苯菊酯)、毒死蜱,和杀菌剂醚菌酯、乙磷铝、代森锰锌、甲基托布津以及除草剂草甘膦、甲磺隆、烟嘧磺隆、噻磺隆、苯磺隆等。

  三是申请标准的重点逐步转变。农业用农药标准申请从杀虫剂为主转变为除草剂和杀菌剂为主。卫生用长效蚊帐产品的标准申请比较热门。

  四是国际标准对相关杂质的要求不断提高。按新程序制定的农药标准和进行相同产品认定时,对原药杂质的要求日趋严格。据不完全统计,大约有1/3的新定标准中制定了相关杂质指标。

  五是国际标准及其制定原则对促进全球农药管理协调一致的作用日趋增强。FAO在其颁布实施的《国际农药销售和使用行为准则》中明确要求农药生产企业遵守FAO标准,并鼓励政府农药管理机构自愿执行国际标准和实施FAO标准制(认)定原则。迄今为止,已有180多个国家认可FAO/WHO农药产品标准。

  《中国农资》记者:请您谈谈中国参与国际农药质量标准制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杨永珍:众所周知,中国已成为农药生产和贸易的大国,但并非强国。在其他生产专利过期产品的农药企业纷纷利用国际标准制定和相同产品认定的平台,巩固和扩展自身产品的国际市场时,中国目前只有4家企业(其中两家卫生用产品)申请国际农药标准制定和相同产品认定。

  中国应充分认识参与国际农药标准制(认)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有组织、有计划地积极参与国际农药标准制(认)定工作。这将有利于提高我国农药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提升我国农药的国际地位,扩大国际贸易;突破境外登记的瓶颈,促进中国品牌的打造和创立;提升我国农药标准制定水平,促进农药质量标准与国际接轨;培养和锻炼人才,增加我国在国际农药标准事务中的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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