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商务部公布2013年磷矿石出口配额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及分配原则。
对生产企业的申报条件是: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具备有效的进出口经营资格),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相应商品出口业务,2009-2011年,至少一年磷矿石出口数量(含出口供货数量)达到5000吨,同时具有磷矿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证或相应安全资格证书。流通企业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具备有效的进出口经营资格),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相应商品出口业务,2009-2011年至少一年磷矿石出口数量达到5000吨。
公告要求符合规定申报条件的企业,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方主管部门根据配额申报条件,对本地区申请磷矿石出口配额企业进行初审,并于2012年10月3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和材料报商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