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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主任卖假化肥单位不担责


  本期案例:

  主持人:《中国农资》记者 刘学胜

  热线电话:010-63744205

  2009年春耕期间,山东省聊城市甲镇的王三等多位村民由于缺乏购买化肥的资金,找到了镇信用社申请农用贷款,信用社主任李四称他手里有几百袋美国产二铵,可以以贷款的形式发放给他们。

  2009年3月,李四将452袋化肥以每袋150元的价格销售给了38户村民,信用社的工作人员随后给购买化肥的村民们办理了贷款手续。满怀希望的村民将买回的化肥施到了地里,可是等小麦、玉米长出小苗的时候,村民们发现庄稼苗瘦黄,有的渐渐枯死了。于是他们把施过这种化肥的苗与未施过该种化肥的苗进行了对比,结果发现未施过此肥的庄稼苗长势喜人,而施过这种化肥的则变得瘦黄,并有枯死现象。

  村民们觉得李四的化肥有问题,于是向县工商局打假办投诉。接到村民的投诉后,工商局打假办立即带村民进行质量检验,结果证明该化肥确为不合格化肥。

  随后,村民纷纷找到李四,要求退还购买化肥的钱,打假办也将此案移交给了公安局。经县公安局侦查发现,李四所购买的二铵是从当地乙经销商的手中购买的。

  最后,县检察院对涉案人员提起公诉。同时,村民们将乙经销商、李四及镇信用社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2010年,县法院做出了如下判决:判乙经销商赔偿农民损失102470.77元,李四赔偿17078.46元。镇信用社未向农民销售化肥,也并未让李四以顶农民贷款的形式向农民出售化肥,李四向农民卖化肥也未给信用社谋利益,故镇信用社不承担民事责任。

  判决书下达后,王三等村民感觉很失望,也想不通,他们是从李四手中购买的化肥,而李四又是镇信用社主任,是以贷款的形式销售给他们的假化肥,农民先购买化肥后办的贷款手续,这是冲着李四是信用社主任才这么做的。如果李四不是信用社主任,他们也不可能以贷款的形式从他手中买假化肥,既然是这样,那么为何信用社不承担责任呢?

  现在农民的贷款没影了,庄稼又受到了损失,村民们对此耿耿于怀,欠信用社的贷款也就拖着不还,于是镇信用社就将王三等人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之后判决王三等人还清镇信用社的贷款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王三等人不服,以“向信用社贷款是事实,但此笔贷款信用社不是给付的现金,而给付的是伪劣化肥,造成经济损失8200元应从贷款中核减”为由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作出了“给付伪劣化肥一事,已由原审法院确认为李四的责任,所以王三的上述理由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如今,王三等人又向山东省高院提出申请再审,继续为该谁还贷款的问题寻找着答案。他们还是坚持认为李四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能够代表镇信用社。

  本期专家: 中国农资传媒专家顾问委员会法律顾问  李宝星

  专家评析:

  案件性质:本案是一起因购买伪劣化肥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

  本案焦点:

  1.本案李四的行为是否为职务行为。本案甲镇信用社李四将452袋化肥以每袋150元的价格销售给了38户村民,随后信用社的工作人员给购买化肥的村民们办理了贷款手续。由此可见,本案的农民是先购买化肥后再办贷款手续,而不是用贷款的款项支付的化肥款。因此,王三等人从李四那里购买的化肥是李四的个人行为,并非职务行为。

  2.本案信用社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本案王三等人向信用社申请贷款,如果合同约定的支付款项为现金,那么本案李四等人用化肥代替现金的行为就是一种违约行为,信用社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合同约定的支付款项可以用化肥折抵,那么本案信用社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本案是农户先购买的化肥再办理的贷款手续。因此,本案信用社在办理贷款业务方面是符合相关规定的,对于支付贷款的款项事宜是不用承担责任的。

  3.本案王三等人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案叙述的案情分析,本案王三等人的经济损失应当由化肥的销售者李四或者向李四供应化肥的供应商承担,但最终应当由此批化肥的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

  就案说法:

  购买肥料的注意事项。现实中农民朋友购买化肥时经常上当受骗,究其原因:一是农民朋友的鉴别能力较差;二是商家或厂家坑农害农的手段非常狡猾。某些区域市场农民朋友“回回都上当,当当不一样”,受害的总是农民朋友,要么农作物减产,要么农作物绝产,损失大得惊人。为避免类视情况的发生,或者虽然发生了,但是能够通过维权渠道换回遭受的经济损失,在购买肥料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向销售者索要购货发票、信誉卡、质量保证卡等书面证据;

  2.向销售者索取肥料使用说明的宣传资料,如:肥料的性能、功能、作用和适用的作物及注意事项等;

  3.查看售货的单位或个人是否具有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就属于无照经营,在此处购货风险性较大;

  4.要到有固定场所的商家去购买肥料,注意不要从非经营单位或个人那里购买肥料,以免上当受骗;

  5.不要只听销售者的介绍,要看看肥料产品的具有法定资质的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6.由于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法规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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